经贸学院提案 关于大学城校区公共区域设置伞架提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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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向家坝工程建设看农民工的安全管控与对策徐启辉安全生产,是工程建设永恒不变的主题,施工安全始终是向家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民工,是向家坝工程建设土建施工一线作业人员的主体,如何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一线民工的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规范其安全行为,最终实现标准化作业、规范化施工是摆在工程建设管理者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特对本课题展开系统的、全面的调查研究。一、民工的来源1、主体来自自然条件非常差的山区,一年辛苦到头收获不了什么,他们就找本村或邻近村的亲戚朋友结伴出来打工(后期发展为直接招募民工)。这部分民工易于管理。2、一小部分民工来自工程附近农村。因为农村劳动力剩余
2、,大量的农民涌入工地找活干。其中的一部分通过熟人介绍或劳务市场进入了工地。这些人一般是单个,形不成集体。这部分民工稍难管理。3、少量来自工程所在地农村。工程占用了他们的土地,他们就利用这个优势从施工单位要些活来干。若不同意给活干,就可能阻挠施工。这部分民工很难管理。4、极少数的是当地的闲杂人员,以各种理由进入工地做劳务或包工头,做劳务的最难管理,做包工头的往往会给民工管理留下隐患,甚至会引发群体事件,对用人单位也会是很大的风险。二、民工的特点1民工的来源不同,其特点也不同。但共同点是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技术素质差、自我保护能力弱,一般易管理,听话,安排什么工作就做什么工作。但其受市场需求影响大,
3、做事凭心情,谁给钱多就跟谁做,流动性很强,对企业的依附性和集体荣誉感不强,施工单位对其的约束力小,不易进行有效的控制,所以企业不愿意对其进行教育和安全投入,或者教育和投入很难有实际效果。2、民工作业环境具有产品固定、人员流动,露天、高处作业,手工操作、繁重体力劳动,工艺变化大、规则性差,不安全因素随形象进度的变化而改变等特点。另外,建筑物由于用途不同、结构不同、施工方法不同,则不安全因素也不相同;即使同样类型的建筑物,因工艺和施工方法不同,不安全因素也不同;即使在同一建筑物中,每道工序不同,不安全因素也不同;即使同一道工序,由于工艺和施工方法不同,不安全因素也不相同。因此每个月、每天、甚至每个
4、小时都在变化,给安全防护带来诸多困难。3、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散落式群体,他们介于农村村民与城市市民之间,从事最苦、最累、最危险的工作。进城的农民工,虽然找到了可以承受得了的工作岗位,但其各个方面的条件就不同于企业的正式职工。他们还是农作式的随日出而出,随日落而归的小农作坊意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工作岗位变了,工种变了,工作环境变了,只图每天有事做,不知安全不安全;只要天天有钱赚,不怕环境如何烂。三、当前的民工管理当前的情况是施工单位与民工头儿(有的称之为合格劳务组织或协作单位)接洽,与之签订合同,由其负责招募及管理农民工。合同内容一般含有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及安全事故由民工头儿负责的措辞,以此来免
5、除自身的责任。但民工头儿一般是能力从事安全教育,或是根本没有对农民工进行教育的动力,他们存在侥幸心理。他们为赚人头费,只负责招人带到施工现场,不出事还好,一出事故他们就推三阻四?民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更是不规范,有的偶尔发一点儿,有的则根本没有,或劳保用品质量也不过关。1工作环境脏、险,生活条件差。无论酷暑,还是严冬,其工作环境多是露天作业,作业条件相当艰苦,且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且流动性大,安全防护难到位,既存在高处物体打击,又存在临边洞口坠落和触电等隐患,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四大伤害成为施工中的顽症。2、工作时间长,加班不加薪,克扣、拖欠工资现象频频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超
6、过8小时,有的工作时间更长。老板在给予他们工作机会的同时,也给予他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工作“待遇。农民工的薪酬多是按点工计算,没有加班工资的说法,常有用人单位或老板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现象。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是朋友带朋友,亲戚带亲戚,老乡带老乡,既没有花名册,又没有向用人单位报告,随意出出进进。与用人单位(或老板)没有签订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是用签订的安全协议书代替劳动合同,大多数是口头协议,农民工用工不规范问题显得非常突出。一是用工制度不规范,大量农民工是由包工头直接雇用,约占70%左右(另有20%左右挂靠施工单位班组,作为临时工使用,还有10%是纯零散用工,招之即来,挥之即走)o虽
7、然成立了一些劳务组织,但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而且多数建筑劳务组织为留住人才和实力,只与管理人员和工人中的部分技术骨干签订劳动合同,大多数农民工被排斥在外。包工头虽然直接使用工人,但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本身是自然人,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和条件,主观上为减少费用,不承担更多责任,而不愿意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客观上用工主体不合法导致劳动合同签订不能落实。二是劳务组织(包括施工单位)为逃避责任,降低用工成本,不愿意签订。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恶性竞争使劳务企业利润空间十分有限,如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而增加用工成本,因此,劳务组织(包括施工单位)
8、有意逃避法律规定,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三是施工单位以包代管,导致农民工权益被忽视。施工单位通过签订劳务合同,以分包的形式将劳动用工管理归于劳务企业或包工头,不直接负责作业工人的管理,有的包工头虽然挂靠在劳务企业,但劳务企业只收管理费,而不管工人具体问题,形成有法人资质的总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不直接用工,而直接使用农民工的包工头是自然人,使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缺位。四是由于农民工频繁流动,临时用工和短期用工较多。用工的临时性、季节性、不确定性极强,而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有相对的稳定工期,增加了用工管理的难度。4、工伤赔偿普遍缺失建设单位为农民工办理了雇主责任险,但只是用人数控制,并没有落实到人头,而
9、用人单位普遍没有为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其它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则更没有;当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不少用人单位推卸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并且还想尽一切办法减少或逃避赔偿费用。5、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较为淡漠由于我国“二元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存在,城乡差别、户籍差别以及传统的土地保障、家庭保障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农民工很少关心城镇社会保险的存在,将自己置身于城镇之外。更主要的是对社会保险的不信任,担心交了保险费后到时不能兑现。另外,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对社会保障意识淡薄,更没有意识到自己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受到侵害。6、另外,农民工在作业中具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只占少部分;用人单位对农
10、民工进场进行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有少部分未到位;少数用人单位或包工头未给农民工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很大一部分农民工在作业中使用方法不妥,没有正确佩带好个人防护用品。很大一部分农民工工伤(亡)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很少有用人单位专门为农民工配置娱乐设施或没有设置学习场所。四、农民工安全保障体系构建及对策建议1、短期的措施目前来看,民工的安全教育工作还必须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能以包代管,需建立一套完整的民工管理制度。发生了事故,应由施工单位负全面责任。必须对民工进行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与安全防护用品发放方面,应与其他工人享受同等的待遇。安排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交待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措
11、施。2、中长期的措施民工安全问题涉及面很广,单靠施工单位一方的努力很难做好。劳务输出地区、用工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应协调行动,共同把民工问题解决好。随着建筑业生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施工企业将分为三种: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以及专门从事劳务输出的劳务分包。民工基本的安全教育工作最好放在劳务输出地区。由劳务输出地区(以县为单位)的建设与劳动部门共同设立外出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其培训目的是旨在提高民工的安全意识以及基本的防护技能。凡欲外出打工的民工必须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证,持证才能有外出从事建筑业施工的资格。接收民工的单位必须审查民工的培训合格证,无合格证或合格证无效的不得录用。具体实施某
12、项任务前,施工单位应对民工就具体工种的安全问题进行教育(施工队或班组负责)。国家有关部门应根据当前的具体情况,制定民工的管理制度。明确企业的责任,让企业在民工问题上有章可循,明确民工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使民工外出打工时做到心中有数。详细规定各种事故的赔偿金额及其责任分担,这样还有利于解决争端。也能有效防止民工及其家属,发生事故就无理取闹,围攻施工现场,使正常的生产难以进行,给施工单位或工程建设造成损失。有了国家规章,有利于迅速、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更好地维护各方的权益。3、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要成立农民工服务机构。为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的沟通提供平台。为农民工讨薪、“涨薪建立一个正
13、常渠道。要看农民工工资有无出现“欠薪或工资水平过低的情况,适时调整农民工工资水平,但也要看农民工(或包工头)有无“漫天要钱的情况,让农民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要保证企业的正当利益和利润。4、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用工管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明确所有企业用人都要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杜绝非法用工;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建筑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合理、有序的劳动用工机制;强化执法监察,加强对违法侵权行为的处罚,重点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瞒报少报农民工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实行有组织的流动,建立和完善农民
14、工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事务代理等制度,减少盲目流动和零散就业,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以有效维护农民工权益和提高其保障程度。5、建立健全有关部门沟通磋商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进一步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劳动者是“业主、用人单位、劳动者(雇员)三方机制中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一方,劳动者有权依法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参与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决策和实践,在参与中进行有效监督。应由业主牵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加大对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安全健康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安全监管系统、劳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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