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权责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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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漳平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权责事项清单表一:行政许可(共4项)事项编码权责事项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别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行使层级备注11.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处所)初审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El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行政许可民族宗教股市级事项权责事项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别内设机构或行使层级备注编码责任单位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含4个子项)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Fl内提出审核意见,报
3、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白收到申请之
4、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政许可民族宗教股市级2.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变更登记3.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3.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处所)犷建、异地重建登记事项编码权责事项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别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5、行使层级备注3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超过十万元)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行政许可民族宗教股市级4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行政许可民族宗教
6、股市级表二:行政确认(共1项)事项编码权责事项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别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行使层级备注1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核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
7、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行政确认民族宗教股市级表三:行政处罚(共10项)事项编号权责事项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别实施主体或责任单位行驶层级备注1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等的处
8、罚(含2个子项)1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处罚2 .对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民族宗教股市级2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等的处罚(含2个子项)1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的处罚2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
9、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三条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
10、或者设立许可。行政处罚民族宗教股市级事项编号权责事项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别实施主体或责任单位行驶层级备注3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IO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
11、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罚民族宗教股市级4对全市性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的处罚(含7个子项)1.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
12、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行政处罚民族宗教股市级事项编号权责事项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别实施主体或责任单位行驶层级备注4对全市性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的处罚(含7个子项)2.对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
13、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民族宗教股市级3.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有关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处罚4.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5.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6.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7.对宗教团体
14、、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事项编号权责事项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别实施主体或责任单位行驶层级备注5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等的处罚(含5个子项)1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2 .对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3 .对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4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处罚5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
15、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民族宗教股市
16、级6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活动等的处罚(含2个子项)1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处罚2 .对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民族宗教股市级事项编号权责事项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别实施主体或责任单位行驶层级备注7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
17、七十一条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民族宗教股市级8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等的处罚(含2个子项)1 .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2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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