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新环罚〔2023〕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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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新环罚(2023)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何耀洪(江门市新会区柏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工作地址:何耀洪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7月、8月、9月、10月,我局执法人员对江门市新会区柏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的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该单位的打灰工序加工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十七类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第101项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的其他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
2、签名确认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考虑你已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同意对你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9月20日行政处罚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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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新环罚 2023 76 行政处罚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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