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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3. 160CCS P 55B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543XXXX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范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qualityinspectionofwaterconservancyconstruction(征求意见稿)XXXX-XX- XX实施XXXX-XX-XX发布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前言H1范围32规范性引用文件33术语和定义34基本规定35监理机构36监理工作程序47质量控制68设备监造质量控制89进度控制910资金控制1011安全管理Il12合同管理1313协调1414信息管理15附录A(规范性)监理人员主要职责17附录B(资料
2、性)监理工作常用表格格式19附录C(规范性)监理主要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点66附录D(规范性)监理规划的编制要点及主要内容67附录E(规范性)监理细则的编制要点及主要内容69附录F(规范性)开工条件检查的主要内容71附录G(资料性)施工图纸核查签发的要点和内容72附录H(资料性)监理专题报告的内容格式73附录1(资料性)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的内容格式74附录J(资料性)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批程序和审查要点75附录K(资料性)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审核报告的内容76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天津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3、。本文件由天津市水务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水务工程建设事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管理的基本规定、监理机构、监理工作程序、质量控制、设备监造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资金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协调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大、中型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工作,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L72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4、3术语和定义4基本规定4.1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公平、独立、科学、诚信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发包人(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施工单位,以下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4.2 监理单位及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4.3 实施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应与发包人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书面监理合同约定内容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要求,明确监理单位对质量、资金、进度控制和安全、合同、信息管理等条款。4.4 监理单位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资金、进度
5、等目标,加强安全和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4.5 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国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标准; 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4. 6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各时段工程验收和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工作。4.7鼓励监理单位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使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资金、进度控制和安全、合同、信息管理等进行动态监理和在线管控,提高监理效能。4. 8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工程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有关险种。4.9 监理
6、单位为实施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相关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4.10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工作,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5.1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组建监理机构,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5.2 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监理人员的专业、数量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总监理工程师还应当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3 监理单位应及时将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
7、构成、业务分工、授权范围、工作制度报发包人并通知承包人。5.4 监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提高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诚实守信,独立、客观、公正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行业自律相关规定。监理人员主要职责见附录A。5.5 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5.6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按照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5.7 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
8、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5.8 当监理人员数量较少时,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承担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承担监理员的职责。6监理工作程序6.1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收到监理进场书面通知后,及时组织监理人员进场开展监理工作。监理机构在施工过程中用表格式见附录B06.2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和工作需要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辅助人员,确定人员岗位及其分工,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6.3 监理机构应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监理工作制度的内容和要点见附录C。6. 4监理机构提请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及批复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收集并熟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
9、和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6.5 监理机构依据监理合同约定接收由发包人提供的交通、通信、办公设施和食宿条件等,完善办公和生活条件。6.6 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规划,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发包人。监理规划的编制要点和主要内容见附录D06.7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因工程建设内容变化等情况需调整监理规划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监理规划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按原报审程序报发包人。6. 8在施工措施计划批准后、专业工程(或作业交叉特别复杂的专项工程)施工前或专业工作开始前,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经总
10、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监理细则的编制要点及主要内容见附录E。6.9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实施细则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批准后实施。6.10 合同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召开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介绍各方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沟通相关信息;进行首次监理工作交底;合同开工准备检查情况等。6.11 监理交底包括首次交底、阶段性交底及专业交底等。监理交底会议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交底内容包括:介绍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介绍监理工作程序和方法;明确有关报审、报验的要求及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等。6.12 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向
11、承包人移交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等施工条件。6.13 监理机构应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开工通知中应载明开工日期。6.14 监理机构应检查开工前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条件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情况是否满足开工要求,其检查的主要内容详见附录F。满足开工要求的,监理机构应下发合同工程开工批复表。6.15 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图纸后,应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核查签发工作。经核查的施工图纸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加盖监理机构章。施工图纸核查的要点及主要内容见附录G。6.16 监理机构应参加、主持或与发包人联合主持召开设计交底会议,由设计单位进行
12、设计文件的技术、安全交底。6.17 分部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满足分部工程开工条件后,方可批准开工。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等施工文件进行审批后,报发包人。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组织编制工程项目划分、技术标准清单、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协助发包人组织对临时工程和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尚未涉及的项目,编制质量标准及验收表格6.18 监理机构应采取独立测量或联合测量的方式对承包人的控制桩的校核成果、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等进行复核,并做好记录。6.19 施工过程中,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
13、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或监理专题会议,编写会议纪要。6. 20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完成监理日志。由监理机构指定专人按照规定格式与内容填写监理日志并及时归档,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6.21监理机构应做好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环保、文明施工等情况巡视工作,填写巡视记录。6. 22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现场施工情况,向发包人报送监理专题报告。监理专题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见附录Ho7. 23监理机构应以监理通知的形式对承包人下达指示和指令,一般通知由监理工程师签发,重要通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8. 24监理机构对未被发包人采纳的建议或指令未被承包人执行的指令,可作为备忘录,并如实记录相关
14、内容O9. 25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对承包人报送的工程资料进行审查,监理机构应提出审核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应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闭合复查。10. 26监理机构应受发包人委托主持或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完工验收,提交相应时段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准备相应的监理备查资料。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内容和格式见附录Io6.27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参加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工程交接和档案移交工作。6.28缺陷责任期内,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计划完成尾工项目,协助发包人验收尾工项目,并按合同约定办理付款签证。6.29监理机构在
15、缺陷责任期可适时调整人员和设施,除保留必要的外,其他人员和设施应撤离,或按合同约定将设施移交发包人。6. 30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缺陷责任终止申请,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提请发包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6.31监理机构应参加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提交相关阶段验收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并作为被验单位在相关验收鉴定书上签字。7.1 监理机构应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及有关技术标准等,对施工质量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工艺方法和施工环境等质量要素进行监督和控制。7.2 鼓励监理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创建
16、优质工程。7.3 监理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要求,按照监理工作制度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工程质量控制工作,并不断改进和完善,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其主要工作为: 建立完善现场质量控制体系; 落实相应的质量工作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逐级签订质量责任书; 协助发包人编制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一一检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审查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归档文件等; 跟踪检查重要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全过程; 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检测等方法,复核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一一检查施工质量及相关材料、设备、施工方法、施工环境; 审查承包人自有或委托的试
17、验单位资格; 整编现场质量控制资料; 对承包人的质量资料进行核查;一一协助发包人制定各时段验收工作计划,收集、整理、审查、验收资料;一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完工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自查和竣工验收;7.4 监理机构应在质量控制体系文件中明确质量控制目标,其不应低于发包人要求达到的质量目标,监理机构应组织质量控制目标宣贯工作。7.5 监理机构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协助发包人组织编制工程项目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明确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标准。7.6 监理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审查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承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情况
18、,对无证上岗、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7.7 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并形成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落实整改。7.8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检测方案进行审查。监理机构审查的主要内容为:签批手续应完善;检测内容应包括工程实体及用于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内容和数量应满足工程验收需要等。7.9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委托的检测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检测单位的资质等级及检测范围;检测设备鉴定证明;检测单位管理制度;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等。见证取样检测单位应经监理机构初步审核合格后,报发包人确定。
19、7.10 监理机构收到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进场报验单后,应查验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和质量证明文件。监理机构核验合格并在进场报验单签字确认后,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方可用于工程施工。7.11 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时,应及时发出指示禁止承包人继续使用,监督承包人标识、处置并登记不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对已经使用了不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的工程实体,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处理意见。7.12 监理机构收到施工设备进场报验单后,应对进场的施工设备及其合格性证明材料进行核查;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进行试运行,监理机构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和
20、有关规定后方可投入使用.7.13 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完成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的移交,并督促承包人对其进行复核和照管;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控制网施测方案,并对承包人施测过程进行监督,批复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资料。7.14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原始地形实测方案,可通过监督、复测、抽样复测和与承包人联合测量等方法,复核承包人的原始地形测量成果;监理机构可通过现场监督、抽样复测等方法,复核承包人的施工放样成果。7.15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现场工艺试验方案,并监督其实施;监理机构应确认承包人提交的现场工艺试验成果。7.16 对承包人提出的新工艺,监理机构应提请发
21、包人组织设计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工艺试验成果进行评审认定。7.17 监理机构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承包人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一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是否验收合格;一一施工现场质量、技术管理人员是否到位;一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等。7.18 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和监理工作需要,结合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并通知承包人。监理机构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填写旁站监理值班记录。7.19 实施跟踪检测的监理人员应监督承包人的取样、送样以及试样的标记和
22、记录,并与承包人送样人员共同在送样记录上签字。发现承包人在取样方法、取样代表性、试样包装或送样过程中存在错误时,应及时要求予以改正。7.20 20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应对所有见证取样进行跟踪。7.21 监理机构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平行检测试验结果与承包人的试验结果不一致时,监理机构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方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处理意见。7.22 22监理机构应将现场监测纳入质量控制范围。应安排监理人员定期巡视和检查施工监测点、监测仪器的布置和保护情况。随时主动掌握工程监测的有关信息,对比、分析监测数据,发现异
23、常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分析、判断,同时要求承包人采取紧急应对措施。7.23 23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存在违规(章)作业时,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纠正。监理机构应跟踪检查承包人的整改情况,督促承包人落实整改,对未立即进行整改的,应及时下达警告通知。7.24 24监理机构对承包人拒绝执行监理机构指示和指令,或发现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经发包人的同意,监理机构可下达暂停施工指示,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整改的,监理机构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暂停施工的部位,经检查具备复工条件后,应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明确复工范围,并督促承包人复工。7.25监理机构收到工序/单元工程施
24、工质量报验单后,应在承包人提交报验申请规定时限内,对承包人报送的单元工程(工序)质量结论和有关资料,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方可签认。7.26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应按有关规定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共同检查并核定其质量等级,监理工程师应在质量等级签证表上签字。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未经验收覆盖工程隐蔽部位或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应要求承包人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剥离或用其他方法重新检验。7.27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规定进行设备性能试验,并按施工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提交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7.28承包人提出分部工程验
25、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检查分部工程的完成情况、施工质量自验情况、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情况,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部工程验收资料。7.29承包人提出单位工程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组织检查单位工程的完成情况、施工质量自验情况、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并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单位工程验收资料。7.30承包人提出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组织检查工程的完成情况、合同范围内包含的单位工程的验收情况、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资料分析评价情况、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情况、合同工程完工结算情况、场地清理情况、档案资料整理情况等。7.31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计划完成尾工项目,协助发包人验收尾工
26、项目。监督承包人对已完工程项目中所存在的施工质量缺陷进行修复C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缺陷责任终止申请,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提请发包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7.32监理机构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应按要求参加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监督活动,并提供相关监理文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监理机构整改的,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行为要求整改的,或者对工程实体质量问题要求处理的,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处理。7.33发生质量缺陷的,监理机构应监督发包人进行质量缺陷记录,缺陷记录应内容齐全,记录准确。监理机构应组织有关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检验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
27、缺陷处理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7.34监理机构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实施监督、检验及验收,并将检查、处理和验收情况上报发包人。监理机构应填写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提交发包人。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应由相关参建单位签字。7.35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通知,并对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作出初步评估,将评估情况报发包人。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等有关工作。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进行事故处理,并监督处理过程。8设备监造质量控制8.1 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成立驻厂监理机构,监理人
28、员的专业、数量应满足设备监造工作的需要。8.2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和掌握设计文件对拟监造设备的各项要求、技术说明和有关的标准。8.3 监理机构应编制设备监造实施细则,报发包人批准。8.4 监理机构应参加设计联络会,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明确设计意图。8.5 设备制造前,监理机构应对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进行审批,对设备制造关键岗位、特种作业人员、试验人员的上岗资格证进行审查。8.6 监理机构应对制造单位投入的设备的生产能力、加工精度进行检查,以保证设备制造过程中生产资源的投入能满足设备制造质量要求。8.7 在设备制造过程中,监理机构应进行现场监督,对设备形成过程
29、所使用的原材料、铸锻件毛坯及外购外协件进行查验,必要时可要求制造单位取样试验并见证。8.8 在零部件加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进行巡视监理,对于关键工序或重要零部件的加工,监理机构应按进行旁站监理,必要时进行平行检验。8.9 在重要设备装配过程中,监理人员应监督制造单位严格有序地进行零件的套装和组装,宜对零件间的配合质量进行旁站监理,必要时可进行平行检验。8.10 重要设备装配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员应对整机或部件的性能试验进行旁站监理,对试验结果予以确认。8.11 设备出厂验收阶段,监理机构应进行下列工作:一审核制造单位报送的验收申请,依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要求,签署意见后报送发包人。一一编写并提交
30、设备监造报告。一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设备出厂验收会。一督促制造单位完成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验收资料整理,对验收的遗留问题处理及后续工序等进行监督,对处理结果进行验证及签认。8.12 在设备起运前,监理机构应检查设备的防护和包装措施,查验是否符合运输、装卸、储存、安装的要求,以及随车文件、装箱单和附件是否齐全。9进度控制9.1监理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要求,按照监理工作制度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工程施工进度控制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其主要工作为:一一检查承包人的施工进度管理; 协助发包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进度控制; 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一落实各项进度控制措施;一一编制进度控制的各
31、类图表; 审批施工总进度计划分解的年、季、月计划;定期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 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 对控制性工期进行重点跟踪检查,对出现的进度偏差提出应对措施; 定期召开施工进度协调会议;一落实施工进度信息报告制度,定期上报各类进度报表和报告。9.2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进度管理体系,对承包人制定的进度控制措施(制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情况进行审查,并监督其贯彻落实。9.3 监理机构应落实施工进度控制相关制度和施工进度控制措施,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发包人。9.4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明确
32、审批意见。如施工进度计划中存在问题,交承包人进行修改或调整。必要时召集发包人、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进度计划审查专题会议,听取承包人的汇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批程序和审查要点见附录Jo9.5 监理机构应做好实际工程进度记录以及承包人每日的施工设备、人员、原材料的进场记录,并审核承包人的同期记录。9.6 监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偏离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9.7 当工程变更影响施工进度计划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9.8 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使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监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发
33、包人批准。9.9 监理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签发暂停施工指示,并报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应分析停工后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确定暂停施工的范围。9.10 具备复工条件后,监理机构应明确复工范围,报发包人批准后,及时签发复工通知。9.11 在工程复工后,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施工引起的有关事宜。9.12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提交月、年施工进度报告。9.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发包人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10资金控制10.1 监理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要求,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工程资金控制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理责
34、任,其主要工作为:一一审核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一一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审核工程付款申请,签发付款证书;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及费用变化事宜;一一审核完工付款申请,签发完工付款证书;一一审核最终结清申请,签发最终结清证书。10.2 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防范性对策,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发包人报告。10.3 监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文件约定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进行计量C工程计量前,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计量仪器设备的鉴定情况进行审查,审定计量的程序和方法。10.4
35、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原始地面地形以及计量起始位置地形图的测绘,并审核测量成果。10.5 监理机构接到承包人计量申请后,应审查计量申请中的项目、范围、方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所需的资料、工程计量具备的条件,若发现问题,或不具备计量条件时,应督促承包人进行修改和调整,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要求,方可同意进行计量。10.6 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共同进行工程计量,或监督承包人的计量过程并确认计量结果,或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抽样复核。10.7 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申请后,应审核承包人是否已具备获得工程预付款的条件。条件具备、额度准确时,可签发工程预付
36、款支付证书。监理机构应在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同时审核工程预付款应扣回的额度,并汇总已扣回的工程预付款总额。10.8 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材料预付款申请后,按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获得材料预付款的条件和金额,具备支付条件后,按照约定的额度可随工程进度付款一起支付。10.9 在付款申请签认前,监理机构应对支付工程量汇总成果进行审查。监理机构若发现计量有误,可重新进行审核、计量,进行必要的修正与调整。10.10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同意后签发工程进度付款证书。工程进度价款支付属工程施工合同的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可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中间支付的金额
37、进行修正和调整C10.11 当承包人完成了每个计价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与其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成果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该项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10.12 工程变更款可由承包人列入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机构审核后列入工程进度付款证书。10.13 经发包人批准,监理机构可指示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零星工作或紧急工作。在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工作的过程中,监理机构应每日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计日工工程量签证单。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机构审核后列入工程进度付款证书。10.14 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受理的合同索赔。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提供的索赔资料进行审核
38、,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做出对索赔申请报告的处理决定,报送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10.15 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最终结清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同意后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最终结清证书,并报发包人。10.16 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审核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签发质量保证金退还证书。11安全管理11.1 监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宜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11.2 监理机构宜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11.3
39、监理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要求,按照监理工作制度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为:一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一一协助发包人编制安全生产措施方案;一一编制安全监理细则;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根据施工合同文件的有关约定,开展施工安全检查、监督; 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或参与安全防护设施、设施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验收; 审查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性; 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信息的管理工作; 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等。11.4 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
40、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监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C监理人员的主要安全职责还应符合SL721的有关规定。11.5 监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详见附录C。11.6 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识别工程项目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清单,并及时更新。11.7 监理机构应将使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清单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发给各部门、各岗位,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学习,做好学习记录。11.8 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其包括下列内容: 项目概况; 编制
41、依据和安全生产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测管理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工程度汛方案,超标准洪水预案; 其他有关事项等。11.9 监理机构应为现场监理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监理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11.10 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11.11 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
42、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制度和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11.12 监理机构应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制定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严格执行。11.13 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灾害应急预案、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11.14 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编制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报发包人同意后执行。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监理月报中反映监理机构及承包人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工程现场安全
43、状况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11.15 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性C11.16 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对承包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Q11.17 监理机构应审批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签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发包人备案;监理机构应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审查论证,承包人应根据审查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11.18 监理机构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旁站监督。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
44、,应要求其立即整改;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要求承包人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11.19 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安全监理例会,通报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并形成会议纪要C11.20 监理机构应监督检查承包人按照规定和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在施工现场重大风险、较大危害因素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等场所,设置明显、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标识;根据需要设置警戒区或安全隔离、防护设施,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11.21 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组织重大危险源辨识、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
45、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组织对重大危险源防控措施进行验收。11.22 监理机构应对危险源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危险源及风险状态和变化趋势,实时更新危险源及风险等级,并根据危险源及风险状态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11.23 监理机构应根据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内容、频次和方法;排查方式主要包括:定期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等;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台账;监理机构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11.24 监理机构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
46、及时进行验证;对重大事故隐患(或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督促承包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示标志。11.25 监理机构应监督检查承包人对自行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验证。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人制定的治理方案,报发包人同意后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的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发包人。11.26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的临边洞口防护、临时用电、“三宝”、“四口”施工现场消防设备、中小型施工机具和安全警示标
47、示等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填写安全巡视检查记录表。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防洪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监督检查承包人度汛组织机构、安全度汛工作责任制、险情应急抢护措施建立情况;检查承包人防汛抢险队伍和防汛器材、设备等物资准备工作,协助发包人开展防汛演练;组织或督促承包人开展汛前、汛中和汛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1.27 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应急预案,监督检查承包人编制重点岗位、人员应急处置卡;监理机构应监督检查承包人按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需要与当地具备能力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支援协议,对应急救援人员组织教育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监理机构应监督检查承包人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储备情况日常的维护和保养等情况,确保其完好可靠。11.28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规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和应急预案培训。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根据事故风险特点,编制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组织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并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演练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准备工作。11.29 监理机构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若承包人延误或拒绝整改,情况严重的,可责令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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