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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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钱塘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积极发挥价格杠杆的导向和调节作用,引导机动车合理分流,切实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库)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钱塘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收费及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收费(以下简称停车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2、二、定价形式机动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方式。(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1 .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2 .交通场站停车场;3 .公立医院、列入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体育场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4 .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城市建设投资(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二)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以外,其他各类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机动车停车场的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场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三、停车场收取停车费须具备的条件(一)停车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符合本区域道路停车泊
3、位总量控制的要求,与停车需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并满足不同时段停车的需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和撤除。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所有人或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在收取费用前需向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审批,待公安交警部门出具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收费。(三)为特定对象或特定范围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其所有人应与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管理制度,并按管理制度落实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工作。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四)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
4、务并收取费用的,其所有人或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车场启用前15日,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登记,同步配建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接入全市停车信息统一平台。四、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职责(一)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公示牌,且公示牌应当明确停车场的泊位数量、收费标准、收费单位、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二)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确保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清晰和完整以及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卫生防疫、无障碍、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的正常运行;(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五、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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