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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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方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方法已经2014年1月27日市政府第14届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建华2014年3月13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2、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
3、物业效劳企业。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效劳纳入现代效劳业开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效劳水平。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方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效劳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
4、和物业效劳企业协调机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业主实施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识。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进行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效劳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物业效劳企业资质等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效劳企业实施行政处分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房地
5、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备案、物业效劳企业的信用、处分等物业管理信息进行共享。第八条房地产、价格、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工商、环保、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平安、物业收费、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房屋和设施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效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效劳。第九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物业效劳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建立物业效劳
6、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行为给予公开批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开展。第十条建设单位、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大会及其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发布或者管理规约、议事规那么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发布人应中选择一种或者几种便于业主查阅的告知方式。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物业效劳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按照本方法第十二条至第
7、十五条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建设单位、物业效劳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不合理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开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之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四)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
8、的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或者实测绘报告;(六)地名批复文件。第十三条已经实施物业管理但未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的建成居住区,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办理:(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二)物业效劳合同;(三)物业效劳企业资质证书;(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五)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六)物业管理用房坐落位置、建筑面积;(七)地名批复文件。物业效劳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资料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四至范围、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情况。第十四条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
9、处、镇人民政府在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后,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二)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三)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理由和依据。前款第(三)项规定确实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理由和依据应当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情况等。第十五条已备案且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需要划分为假设干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对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道路、绿地和物业效劳用房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形成分割方案,且分割方案应当经拟分割的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依照前款规定分割后的假设干
10、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效劳企业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二)分割后各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三)分割方案;(四)已分割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分割方案的证明材料。第十六条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物业效劳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全体业主。前两款所规定明示或者公告的内容包括:(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二)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的面积和位置;(三)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四)地下室、底层架空层、天台的面
11、积及其权属;(五)物业效劳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的面积和位置;(六)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权属;(七)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七条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十八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
12、督。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代表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工作补贴经业主大会决定后由全体业主承当。第十九条本市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决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的统筹建设和维护,制定电子投票具体操作细那么,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事务提供方便、快捷的决策方式。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建设、维护经费由相关部门分年度列入部门预算。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十条物业管
13、理区域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一)占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的;(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到达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先期开发局部建筑面积50%以上的。符合前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内会同联名业主将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事项公告全体业主,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筹备组的组成、业主代表的条件、产生方式以及业主提交资料的方式和期限等。第二十一条筹备组由业主代表5人至13人的单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代表1人以及建设单位代表1人组成。筹备组业
14、主代表由业主联名推荐产生,根据联名推荐人数多少的顺序确定;联名推荐人数相同的,可以抽签确定排名顺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委派1名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建设单位不参加筹备组工作的,视为弃权。第二十二条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效劳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三)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效劳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四)不存在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的行为。除前款规定条件外,筹备组成员中的业主代表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还应当经过房地产
15、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筹备组业主代表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经1/2以上筹备组成员签字确认,由筹备组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条件,以及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更换。第二十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根本情况、联名推荐人数等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Bo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全体业主发布筹备组成立的公告并附具筹备组成员名单。第二十四条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间,业主对拟定人选有异
16、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7日内进行核查,被核查人员应当回避核查工作。经核实,拟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不符合本方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更换;拟定的业主代表不符合本方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更换筹备组成员的,应当按照本方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公示。第二十五条筹备组成立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筹备组和业主大会的活动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并在规定期限内向
17、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以下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清册;(四)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测绘报告;(六)已筹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清册。建设单位和物业效劳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业主清册等相关文件资料,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仍拒不提供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查询业主姓名和房屋面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并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十六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由成员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召集、主持首次会议推选筹备组组长,集体学习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
18、委员会的相关规那么。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筹备组成员中提名,经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同意后产生。筹备组组长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的,按前款规定程序重新确定。第二十七条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筹备组组长委托筹备组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筹备组组长不召集筹备组会议的,经1/3以上筹备组成员同意,可以由会议发起人组织召开筹备组会议。筹备组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外。筹备组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筹备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筹备组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筹备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参会成员应当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
19、业主公告。第二十八条筹备组可以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筹备组印章,印章由筹备组组长或者筹备组组长指定的筹备组成员保管。筹备组印章应当根据筹备组会议的决定,用于筹备组公示、公告等筹备文书的发布。筹备组解散后,其印章由保管人交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废止。第二十九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确认并公示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局部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草案;(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那么;(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方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20、(六)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规那么;(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20日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规那么和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规那么不得与拟提交表决的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和议事规那么抵触和冲突。第三十条业主对公示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草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筹备组提出书面意见。筹备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7日内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并书面答复。需要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草案的,应当及时修改,修改后的草案应当按照本方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示。第三十一条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或者业主联名
21、推荐等方式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核查候选人的资格,并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型物业至少有1名候选人。第三十二条筹备组应当将拟定的候选人名单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业主认为候选人不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筹备组提出;经筹备组核查确认的,不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告知全体业主。第三十三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但未形成决议的,其工作期限延长6个月;逾期仍未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
22、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自行解散。业主可以按照本方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重新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再次成立筹备组。第三节业主大会第三十四条业主共同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
23、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五)制定物业效劳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效劳收费方案;(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效劳企业;(七)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九)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十)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十一)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算结算报告、业主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局部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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