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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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管局责任清单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全县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对全县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被检查人生产产品的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被检查人生产产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四)对被检查人生产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五)对各类生产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2、定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监督检查方式1、针对工业品生产开展日常执法检查;2、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质量隐患大的产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二)监督检查程序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工业产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2、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填写巡查记录表或检查企业登记书,需要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
3、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5、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6、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产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产品;(三)对工业产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二)对全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对全县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管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企业的生产运行是否正常,有无连续一年以上停产或者已转产的情况,年内
4、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二)企业的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取证时的条件,质量体系运行是否正常、有效,是否有放松管理、擅自降低生产条件和质量标准等现象,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是否符合相应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有关标准的规定;(三)企业有无变更名称、迁址或者增设生产场点、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获证产品有无增加单元、扩增规格等情况,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四)获证产品是否按规定标注了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五)获证产品有无在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情况,是否进行了有效的整改;(六)获证产品有无委托或者被委托加工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七)企业有无伪造、变造、出
5、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及其标志、编号的情况;(八)企业有无其他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证的产品,是否有无证生产行为和其他质量违法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根据上级部署,通知获证企业开展年度自查工作;(二)对获证企业提交的自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后报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三)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确定现场抽查企业名单,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派人员对照企业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和自查报告,对企业进行现场核实;(四)检查人员向被抽查企业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检查完毕后做好记录,必要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
6、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四、监督抽查措施及处理(一)发现被抽查企业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对抽查不合格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产品;(三)对产品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企业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及时组织对其进行复查;(五)企业自查和抽查工作结束后,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副本加盖公章后将生产许可证副本退还企业。(六)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三)对全县认证生产企业的监管
7、一、监督检查对象对全县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企业、食品农产品认证企业、有机产品认证企业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的监管。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1、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生产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4、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基本信息与认证证书的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5、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6、对
8、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7、对各类生产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监督检查内容1、对企业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进行监督检查;2345671234567、对企业的管理评审及内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产品实现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的监视和测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不合格品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顾客投诉和顾客满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
9、业的监督检查内容、对企业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的环境因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和其他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环境目标、指标和方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环境运行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1、对企业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进行监督检查;2、对企业管理体系的建立及体系文件进行监督检查;3、对企业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对企业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识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对企业目标和管理方案及运行控制情况进行
10、监督检查;6、对企业的应急准备和响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对企业事故事件不符合和其后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1、对企业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进行监督检查;2、对食品安全方针和安全目标进行检查;3、对企业能否获得充分的食品安全方面的内部和外部信息情况进行检查;4、对企业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情况进行检查;5、对企业危害分析的预备步骤及危害分析情况进行检查;6、对企业的可追溯性系统进行检查;7、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验证情况进行检查。(六)有机产品认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1、对企业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进行监督检查;2、对企业的有机生产管理文件进行检查;3
11、、对企业的生产管理记录进行检查;4、对企业的加工情况进行检查;5、对企业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1、对认证机构的认证过程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2、对企业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八)有资质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内容1、对实验室法律地位是否明确进行检查;2、对实验室检测过程的各种记录及留存的检验报告进行检查;3、对实验室是否存在超资质认定审批范围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行为进行检查;4、对实验室检测工作是否能够正常运行进行检查;5、对实验室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和检验标准是否发生变化情况进行检查;6、对实验室是否存在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行为进行检查
12、。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一)监督检查方式:1、开展日常执法检查;2、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质量隐患大的产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二)监督检查程序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2、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填写巡查记录或检查企业登记书,需要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5、对生产的产品进
13、行监督抽查;6、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产品;(三)对检查人(包括认证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四)机动车安检机构及获证实验室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对全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的监管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内容1、对安检机构计量认证情况、检验资格有效
14、性以及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安检机构依法开展检验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对安检机构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者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进行监督检查;4、对安检机构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的保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内容1、对实验室资质有效性以及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实验室法律地位是否明确进行监督检查;3、对实验室检测过程的各种记录及留存的检验报告进行监督检查;4、对实验室是否存在超资质认定审批范围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5、对实验室检测工作是否能够正常运行进行监督检
15、查;6、对实验室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和检验标准是否发生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一)监督检查方式:1、针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及获证实验室开展日常执法检查;2、针对上级部门要求组织专项执法检查;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二)监督检查程序: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2、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4、监督检查人员对安检机构及获证实验室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填写巡查记录表,需要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
16、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5、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违反安检机构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发现检验检测机构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对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五)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对全县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二、监督检查内容(一)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行为是否
1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巡查的重点是生产加工企业必备的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和环节、影响产品质量水平的关键控制点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一)监督检查方式1、日常巡查:由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巡查;2、例行监测抽样: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开展日常监督抽样。(二)监督检查程序1、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食品企业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2、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食品企业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并制作巡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企业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
18、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3、对生产的食品进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4、发现食品企业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发现被检查食品企业有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应责令改正的,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改正;(二)发现被检查食品企业有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局稽查部门查处;(三)发现被检查食品企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六)企业标准备案管理事项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的产品没有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企业是否制定了自己的产品标准。(二)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
19、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三)企业产品标准是否已经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一)监督检查方式1、日常巡查。由主管科室对辖区内的生产企业进行日常巡查。2、开展专项整治。根据上级部门和局领导的安排部署,按要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检查。3、根据群主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二)监督检查程序1、根据上级部署和全年计划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2、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3、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4、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情况实施逐项检
20、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5、对采用企业标准生产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6、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对应当备案而未办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或者其产品标准与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视为无标生产,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二)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如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限期更改或撤销备案的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七)商品条码管理
21、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对全县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监管。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企业是否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二)系统成员是否存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行为,是否存在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行为,是否存在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行为等。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一)监督检查方式1、日常巡
22、查。由主管科室对辖区内的生产企业进行日常巡查。2、开展专项整治。根据上级部门和局领导的安排部署,按要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检查。3、根据群主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二)监督检查程序1、根据上级部署和全年计划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2、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3、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4、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商品条码使用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责令其限期
23、改正。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对于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等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行为,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等,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八)对全县使用计量器具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对全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计量器具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二)是否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标记、封缄。(三)是否使用未经检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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