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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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企业,是指三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一级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行为是指企业作
2、为出租方或发包方,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房产、仓库、设备、广告位等)租赁或承包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包)方),并向承租(包)方收取租金或承包金的经营行为。第四条企业的租赁(承包)行为适用于该指引。以下情形可由企业自行决定:(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二)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租住的;(三)企业内部职工经济责任承包的;(四)企业投资经营或承办的专业市场、仓储公司、商业综合体、物流园等对业态有统一设计和规划的资产,由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市场规律、行业发展特点等,自行研究提出专业化运营管理制度,经市属一级企业批准报市国资委备案后,企业按照内部决策流程审批后可开展专
3、业化招商运营;(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五条企业租赁(承包)行为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本指引开展租赁(承包),加强自律管理,保证租赁(承包)有序进行。第六条租赁(承包)标的物应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已列入拆迁、重组、清算和破产计划等处于待处理状态的企业以及上一级出资人对企业占有的标的物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原则上不实施租赁(承包)行为。确需租赁(承包)的,必须与承租(包)方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第二章资产租赁(承包)行为决策第七条企业对标的物进行租赁(承包)时,应当制订租赁(承包)方案,并按照企业章程、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内部决策,形
4、成书面决议或会议纪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第八条租赁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一)租赁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二)租赁的目的及可行性、租赁用途(明确允许或限制经营范围)、租赁期限;(三)租金收缴办法、租赁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递增率、竞价方式等;(四)承租方资格条件、承租条件、优先权情况、风险揭示、租赁合同范本以及其他特别约定条款。第九条承包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一)承包经营业务的基本情况、业绩状况、财务状况;(二)承包的目的及可行性、承包用途(明确允许或限制经营范围)、承包期限;(三)承包金收缴办法、承包底价及确定依据、承包金递增率、竞价
5、方式等;(四)承包方资格条件、承包条件、优先权情况、风险揭示、承包合同范本以及其他特别约定条款。第十条租赁(承包)原则上不得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第十一条租赁(承包)方案审核批准后,应在本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三章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底价及期限第十二条企业可通过市场调查分析、参考有关部门公布的租(承包)金指导价或者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等方式,确定租赁(承包)底价。第十三条采用市场调查分析方法确定租赁(承包)底价的,应参考以下因素:(一)租赁底价主要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产业培育和功能布局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
6、。涉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应以周边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租赁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涉及设备的,应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租赁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采取市场调查分析方法确定租赁底价的,应有3人以上参与,比较实例不少于3个,做好询价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二)承包底价主要根据市场承包价格、业务前景、市场状况、其他企业经营相同业务的业绩状况、本企业经营该项业务时的业绩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四条租赁(承包)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经测算、评估,对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的租赁(承包)项目,租赁(承包)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0年。租期或承包期限超过5年的项目,应当在合同
7、中约定五年期满后租金的调整事宜。第四章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交易流程第十五条单项资产首年租赁底价或单项经营业务首年承包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企业应在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依法设立的公开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单项资产首年租赁底价或单项经营业务首年承包底价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企业自行组织交易。若企业自行组织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时,应选择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依法设立的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企业应通过市国资委网站、企业网站(或信息公开栏)、受托的交易机构及拟出租物业现场等渠道对外公开披露租赁或承包信息,并根据需要在专业性网站报刊杂志等
8、媒体或中介发布信息,信息发布渠道不得少于4种。自行组织招租的应通过市国资委网站、企业网站(或信息公开栏)、及拟出租物业现场等渠道对外公开披露租赁或承包信息,信息发布渠道不得少于3种。第十七条企业租赁(承包)项目首次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承租(包)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可以延长信息公开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八条租赁(承包)项目首次信息披露的租赁(承包)底价,不得低于租赁(承包)方案中确定的底价。降低租赁(承包)底价或变更租赁(承包)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新的租赁(承包)底价低于原租赁(承包)底价的9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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