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安悦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docx
《交银施罗德安悦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交银施罗德安悦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docx(11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bankofcommunications蠢SChrOderS交银施罗德安悦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三年十二月木.54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10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2第五部分基金备案.1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6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6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4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3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6第-1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7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49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58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
2、9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8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1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3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1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84第二H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85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86.87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8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第一部分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3、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一一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4、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三、交银施罗德安悦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
5、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五、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6、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o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7、股。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七、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致力于满足投资者的养老资金理财需求,但养老目标基金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非保本产品,存在投资者承担亏损的可能性。八、本基金定位为平衡型目标风险策略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8、占股票资产的0%-50%。其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为50%,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5%-60%o九、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自最短持有期限届满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可赎回。对于每笔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至三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对于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自该笔申购份额确认日(含该日)至三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三年内无法赎回的风险。十、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
9、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第二部分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安悦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
10、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安悦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安悦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安悦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安悦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安悦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
11、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2、的修订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
13、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4、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14、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9、基金合
15、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36、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
16、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自最短持有期限届满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可赎回。对于每笔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至三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对于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自该笔申购份额确认日(含该日)至三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37、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
17、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不开放)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0、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18、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48、元:指人民币元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19、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5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
20、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56、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IoOO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低于三年5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1、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隙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22、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23、事件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交银施罗德安悦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自最短持有期限届满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可赎回。对于每笔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至三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对于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自该笔申购份额确认日(含该日)至三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在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交银施罗 德安 平衡 养老 目标 三年 持有 混合 发起 基金 FOF 合同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67591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