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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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江西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民宗局、网信办(网信中心)、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江西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江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国家安全厅、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江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国家安全厅江西省通信管理局2023年12月29日江西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2、等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第三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二章服务许可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符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省宗教事务部门行政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第五条申请人可
3、通过省宗教事务部门政务服务窗口现场提交或者邮件寄送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第六条申请人应当配备与提供服务相适应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内地居民;(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熟悉宗教工作政策法规和宗教知识;(三)按要求参加并通过宗教事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四)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供信息审核人员信息,并加盖组织公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通过其行政许可申请,已经通过申请并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资格的,应当依法撤销,并责令
4、申请人另行配备信息审核人员。第七条省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省宗教事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前,可以征求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申请人注册登记地的设区市、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意见。第八条省宗教事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统一编号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采用“赣+(许可年份)+七位顺序编号”的编码规则,一号一证,一证一主体,由省宗教事务部门统一编号。许可证应当加盖省宗教事务部门许可公章,并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申请人。第九条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申请人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
5、,应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批准:(一)组织名称、地址;(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服务类别、服务形式。申请人变更其他事项的,应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十条申请办理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相关变更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申请表,包括申请变更事项、变更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组织公章;(二)变更事项佐证材料,加盖组织公章;(三)许可证原件。申请增设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平台注册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第十一条省宗教事务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准予变更的,予以换发新证,收回旧证;不准予变更的,应当
6、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变更后的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日期不变。第十二条服务期限内终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省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注销申请表,包括注销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组织公章;(二)许可证原件。第十三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办理的;(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依法终止的;(三)不符合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条件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五)不再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主动提出申请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
7、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宗教事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许可证。对作出批准决定的,重新核发许可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许可证遗失、损坏,应当向省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补办申请表,包括补办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组织公章;(二)书面遗失声明或者受损坏的许可证。因遗失、损坏补办的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第十六条省宗教事务部门在许可证核发、变更、注销、补办时,应当向社会公示相关结果,并将结果通报给申请人注册登记地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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