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本部法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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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本部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国资委的相关管理制度,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第二章本部法律审核管理第一节法律审核第三条集团重大经营活动应进行法律审核,对于依法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按照本制度予以出具。第四条法律审核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全面客观、程序规范、准确及时等原则并承担相应职责。第五条法务部是法律审核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集团法律审核管理工作。第六条集团本部各部室,应按照职能分工与法务部相互配合及时做好所涉及业务的法律审核
2、工作。第七条法律审核的事项:(一)集团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及改制、重组、增减资本、公司上市等重大事项;(二)集团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三)集团招投标、重大资产处置、重要经营合同等重大经营决策;(四)市国资委或市国资委等上级机关要求事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纳入法律审核论证的事项。上述事项中涉及合同审核但不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按照本制度第三章及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法律审核的内容:(一)主体的合法合规性;(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三)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四)合同文本的合法合规性;(五)法律风险及防范化解措施;(六)其他法律问题。第九条法律审核工作由法务部组织进行,审核过
3、程中需要法律尽职调查的,经分管领导批准,由法务部依照集团规定协调外部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第十条法务部或聘用的外部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集团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的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依法履行法律审核职责。第十一条对法律审核中发现的经营管理问题,法务部应及时提出法律建议。第二节法律意见书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法务部或聘用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活动过程中,就有关问题实施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第十三条以下事项应出具法律意见书:(一)市国资委投资管理等相关制度要求事项;(二)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相关规定事项;(三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企业报请集团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要求,在报送审批材料时一并提供法律意见书。第十五条法律意见书应当遵循一事一议,要求格式规范、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严密、表述准确。第十六条法律意见书是对相关事项的法律评价,作为决策依据,在项目实施前各接触方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七条法律意见书一般包括标题、主送、正文、落款四个部分,以及必要的附件材料。第十八条法律意见书正文一般包括:(一)问题缘由,包括论证事项来源及必要的声明;(二)基本事实,包括相关事实证据资料及尽职调查的情况;(三)法律依据,包括适用法律法规
5、、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四)法律论证,包括对重点问题的法律分析及相关论证;(五)结论性意见或建议,包括对现有状况及可能状况的判断、存在的风险、审核意见及处理建议等;(六)相关事项的说明。第三节法律审核流程第十九条项目需要法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务部在收到项目牵头部门提交的集团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工作单(见附件1)及按项目性质提供全部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务部要求项目牵头部门补充材料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期限从材料补充完毕之日起计算。第二十条出具法律意见书时,项目牵头部门负责提供下列资料:(一)项目概况(含可研报告);(二)项目涉及的政府批复核准或备案证明(根据情况);(三)相关主
6、体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文件;(四)相关主体内部决策会议纪要或决议(根据情况);(五)拟订的相关协议、备忘录、意向书、制度草案;(六)已经生效的相关法律协议、裁决文书、法律意见书(根据情况);(七)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一条法务部初审后,认为提供资料清单无法满足出具法律意见书条件的,项目牵头部门应当在限定时间内补足资料。第二十二条根据项目性质、事实情况等复杂程度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后尚可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法务部分管领导批准项目牵头部门和法务部应尽快组织进行。第二十三条法律意见书由法务部负责组织起草的,以法务部名义出具。法律意见书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出具的,由项目牵头部门或法
7、务部依照集团规定协调外部律师事务所出具该法律意见书。第二十四条法务部或外部专业律师机构起草法律意见书时,根据授权可以查阅集团相关资料,向企业有关部门、个人了解情况。第二十五条由法务部起草的法律意见书,在正式出具前应当由法务部分管领导复核签字后方可出具。第二十六条法律意见书起草完毕履行相关程序后加盖印章反馈至项目牵头部门。第二十七条法务部应对出具法律意见书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负责将法律意见书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存查。第三章本部合同审核管理第一节概述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集团本部在对外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与其他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集团本部与职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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