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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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11月20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动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县城建成区以及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
2、屋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全程监管的原则,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消纳和资源化利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建筑垃圾管理相适应的考核评价和经费保障机制,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
3、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是建筑垃圾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和资源化再生产品进行利用推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技术等级评定。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市场监督、生态环境、财政、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通过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
4、术建立建筑垃圾智慧管理及服务信息平台系统,依托建筑垃圾智慧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建立建筑工地源头减量、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处置场所闭环式智能监管体系,对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以及消纳处置场所实行联动智慧监管。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建筑垃圾中转调配、消纳和资源化利用场所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彳皆可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中转调配、消纳和
5、资源化利用场所等设施。第九条建筑垃圾中转调配、消纳和资源化利用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前款规定的处置场所的规模以及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设置、共享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制定。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建设,实行建筑垃圾有偿处置、调配制度,收益用于建筑垃圾处置。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组织本辖区工程渣土调配场所建设,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系。第十一条暂时未建设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辖区,可以与其他辖区协商共享共用,确保本辖区产生的建筑垃圾依法规范处置。第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加强
6、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资金保障,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和县(区)之间消纳场所调剂补偿。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促进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新(改、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并督促具体落实。拆迁、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纳入整体工程方案,具体做好落实。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专项处置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工程施工前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限
7、额标准。鼓励施工单位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第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遗撒建筑垃圾。第十六条建立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一)建设、拆除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为责任人;(二)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人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自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为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第十七条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8、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要求,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向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处置的区域设置;(二)有与处理建筑垃圾规模相适应的分类堆放、分拣和作业场地;(三)设置封闭围挡、视频监控等设施,硬化出入口道路;(四)配备作业机械和照明、消防、降尘、排水以及车辆冲洗等设施设备。第十八条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经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地勘察,可以作为临时消纳场所。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因施工需要回填工程渣土的,所需工程渣土原则上在同一区域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安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条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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