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无偿救护促进办法》(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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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无偿救护促进办法(2023年12月30日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政策解读第一条为了鼓励无偿救护,实现救死扶伤的宗旨,保护无偿救护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偿救护促进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无偿救护,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自愿对遭遇人身损害或者人身损害危险的自然人实施紧急救助的行为。受助人事后自愿给予无偿救护人报酬的,不影响对无偿救护行为的认定。第三条本市无偿救护促进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倡导公益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应当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无偿救护促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制定和实施支持政策,保障无偿救护促进工作所需经费投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或者章程,做好无偿救护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培训、宣传等无偿救护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的宣传普及等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世界红十字日、世界急救日、国际志愿者日、全国防灾减灾日等为契机,开展无偿救护主题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无偿救护公益性宣传,弘扬先进事迹,普及应急救护知
3、识,提高社会公众无偿救护意识。第六条无偿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实施无偿救护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无偿救护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无偿救护人,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无偿救护人正常生活。因实施无偿救护导致纠纷和诉讼,无偿救护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第七条因实施无偿救护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无偿救护人依法请求补偿的,受助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八条知道无偿救护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负有作证的义务。为无偿救护行为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的,有关部门可以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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