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docx
《《甘肃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肃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docx(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甘肃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2023年12月26日十四届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3年12月3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费征管工作,保障国家税费收入,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本省税务机关征收或者征收管理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本办法所称税费征管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相关单位、社会组织等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信息共享、征管协作、税费服务等措施的总称。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税费征缴协作机制,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征管保障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第五条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税费征管职责,牵头做好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税费征管保障相关工作。相关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支持、协助税务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3、部门,相关单位制定政策涉及税费规定的,应当征求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意见。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税费的决定。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税务机关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收收入征收情况、增减变化因素和收入预测情况,为财政部门编制税收收入预算草案和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供依据。第八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税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进行检举。税务机关接到检举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检举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第二章信息共享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
4、服务平台,推进涉税费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对无法通过平台共享信息的,由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信息共享方式。第十条税费信息共享实行目录管理。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建立税费信息共享目录,明确共享范围、共享内容、数据格式等,并定期更新。税务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税费信息共享目录外信息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提供。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与财政、人社、医保等有关部门加强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收信息互联互通和验证比对,确保税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第十二条涉税费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保密
5、,不得将涉税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智能化税费大数据分析,不断强化税费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第三章征管协作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在税费申报、税费优惠、委托代征、缴款入库、行政强制、破产注销、违法查处、争议处理、法律救济等税费征管环节的协作。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履行税务检查等职责需要依法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有关情况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甘肃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 甘肃省 税费 征管 保障 办法 人民政府 170 公布 2024 施行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67475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