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四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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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2000年4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2012年1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二次修正2017年12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次修正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植物检疫机构第三章检疫对象第四章植物检疫对象的控制和消灭第五章产地检疫第六章调运检疫第七章国外引种检疫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进出境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省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植物检疫工作的领导,交通运输、铁路、邮政、民航等部门应当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第五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专职植物检疫人员,逐步
3、建立健全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植物检疫资格的兼职植物检疫人员,协助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第六条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植物检疫人员依法执行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和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条植物检
4、疫人员在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并依法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协助,不得阻挠。第八条在植物、植物产品流通、调运量大的集贸市场、车站、港口,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设置植物检疫室,执行植物检疫任务。第三章检疫对象第九条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农业植物、森林植物检疫对象,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补充检疫对象名单实施检疫。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农业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下列分工实施检疫:(一)农业植物检疫范围是:粮、
5、棉、油、麻、桑、茶、菜、烟、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盆景、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二)森林植物检疫范围是: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干果和其他林产品。第四章植物检疫对象的控制和消灭第十一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当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应当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疫区和
6、保护区的划定,由县以上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疫区和保护区的改变与撤销程序与划定程序相同。疫区和保护区一经划定,凡能传带植物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严禁运出或者进入保护区。特殊情况必须调运的,应当经省植物检疫机构批准。调出省外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各级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每隔三至五年进行一次检疫对象的普查。重点对象应当每年调查,并编制疫情分布资料逐级上报。疫情分布资料编制的要求按省植物检疫机构的规定执行。本省的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的疫情,分别由省农业农村
7、、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均不得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确需在非疫区进行的,应当执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监测,必要时应当设立监测站(点),实施监测。对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提出消灭方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彻底消灭。第十五条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重大疫情的控制和消灭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所需的经费或者紧急防治费可
8、由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给予专项资金补助。第十六条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第五章产地检疫第十七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生产季节,对本地区原种场、良种场、苗圃、林场、母树林基地和其他繁育基地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发现检疫对象的,应当立即采取封锁、消灭措施。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之前,所繁育的种子、苗木或者其他繁殖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第十八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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