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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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2023年10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提高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管理。本规定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包括政府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级市场,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二级市场
2、。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应当遵循统一开放、公平竞争、高效规范的原则。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形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形式交易的,应当优先采取网上交易。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进行动态监测。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和土地交易机构(以下统称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提供必要的场所、
3、信息、服务。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交易机构承办下列事项:(一)管理、维护土地市场交易平台;(二)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三)核验拟交易土地的情况、交易条件、竞买人资格;(四)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成交确认书;(五)收集、汇总、发布、共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需和成交信息;(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委托的其他事项。转让人、出租人可以委托交易机构承办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受委托的交易机构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供地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供地方案应当包括拟供应
4、地块的位置、界址、空间界限、面积、规划用途、现状、规划条件、土地使用年限、供地时间、供地方式、交易形式、土地价款及缴付方式、建设时间和监管要求等内容。第九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确定后,在招标开标之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第十条投标、竞买规则应当纳入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工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文件还应当包括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或者产业监管协议。第十一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方及其委托的交易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宗地的位置、界址、空间界限、面积、规划用途、现状、规划条件、土地使用年限、建设时间和监管要求等;(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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