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决定》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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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2012年11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公布根据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节能评价考核内容,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政策措施,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
2、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组织编制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标准,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标准及定额,指导全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第六条鼓励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
3、应用。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省推广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建筑节能意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第八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
4、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单位编制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节能降碳要求。建设单位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应当向相关单位明示建筑节能降碳要求。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降低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第十条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民用建筑设计文件中
5、编写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内容,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送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
6、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降低施工能耗的规章制度,在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降低施工能耗的技术措施,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和主要技术指标。第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墙体、屋面
7、保温工程施工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成设计、施工单位整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第十五条使用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等单位可以约定采取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节能质量管控。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所售商品房项目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应当载明建筑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相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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