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2023年11月1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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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2023年11月1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加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第二款中的“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修改为“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将第三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二、删去第五条第三项;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将该项中的“土地出让金”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未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的”。三、第六条增加一款,作
2、为第三款:”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缴至公有住房售房款资金管理机构。公有住房售房款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以售房单位为核算主体分设售房款明细账。”四、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中的“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第六条第二款中的“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价格”,第七条中的“购买该房屋所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修改为“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五、删去第九条。六、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一款中的“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第二款中的“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修改为“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将该条中的“土地出让金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第一款中的“国土
3、资源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将第三款中的“国土资源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工八、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款中的“土地出让金”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九、删去第十六条。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2012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
4、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23年11月1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的单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以及单位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核定和情况核实等工作。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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