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那务镇六村村委会六村经济合作社等与化州市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上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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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化州市那务镇六村村委会六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林明周,社长。上诉人(原审原告):化州市那务镇六村村委会平山坡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林积恒,社长。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飞强,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启日。被上诉人:化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林振光,市长。委托代理人:苏祥忠、陈辉,均为化州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化州市那务镇六村村委会木坑洞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陈福志,社长。委托代理人:彭文龙。原审第三人:化州市那务镇六村村委会山心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钟世才,社长。委托代理人:林名忠。上诉人化州市那务镇
2、六村村委会六村经济合作社(下称六村经济合作社)、化州市那务镇六村村委会平山坡村经济合作社(下称平山坡村经济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化州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化州市那务镇六村村委会木坑洞村经济合作社(下称木坑炯村经济合作社)、化州市那务镇六村村委会山心村经济合作社(下称山心村经济合作社)山林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山心村经济合作社与木坑洞村经济合作社争议的山岭是“花古洞至陆笛塘尾岭”和“外鹰埔南岸岭”两处山岭。其中花古洞至陆笛塘尾岭的面积约100亩,四至为
3、:东至庙山铜、鸭屎塘炯边,南至上木坑洞村屋背岭岭岗分水,西至羊屎塘堀边,北至山鸡塘岭企分水;外鹰埔南岸岭的面积约100亩,四至为:东至岭岗天水分流,南至岭岗天水分流,西至洞边、崩塘尾岭颈,北至黑水塘、外鹰埔洞边。1957年时,山心村经济合作社、木坑洞村经济合作社与龙善塘村合为一个生产队,1961年后分为现在的三个生产队。1962年“四固定”前,三个队划分原共管的山岭,争议岭划分给木坑铜村经济合作社,并由化州县人民委员会向木坑铜村经济合作社核发了花古洞至陆笛塘尾岭和担水埔至水榕塘岭一片岭及木坑铜门口岭的土地证。该证第六栏记载的花古洞至陆笛塘尾岭的四至为:东至甲屎根,南至木坑铜岭,西至外英埔岭(也
4、称外鹰埔岭),北至陆笛塘岭。其四至包含了争议岭的花古铜至陆笛塘尾岭的四至范围;土地证第三栏记载的担水埔至水榕塘岭一片岭的四至为:东至木坑洞屋,南至西坑敬,西至西坑,北至崩塘岭。土地证第四栏记载的木坑铜门口岭的四至为:东至木坑铜田,南至蔡秀春屋,西至水榕塘岭,北至黑水塘岭。该两处山岭的四至包含了争议岭的外鹰蛹南岸岭的四至范围。山心村经济合作社对争议岭没有领取1962年“四固定”时的土地证。1964年,原六村大队林业队在争议岭大面积造林,先后种植柠檬椽、椽树和乌扣木,并对争议岭一直管理收益至1996年发包给广东龙汇庄园种果时止。期间山心村经济合作社在争议岭空闲地段的岭岗和花古铜南面种植少量柠檬校。
5、八十年代双方还就争议岭的柴草砍伐问题发生纠纷。1996年,广东龙汇庄园在化州市那务镇大面积承包山岭种植果树,原六村管理区则将由其林业队管理收益的争议岭发包给广东龙汇庄园种植果树。发包山岭涉及的承包金和山岭权属问题,六村管理区与所辖各村集体于1997年10月30日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六村大队林业队经营管理的山岭,凡持有“四固定”时期颁发的土地证的,山岭权属归持证人所有。之后,山心村经济合作社因发包争议岭的承包金由谁领取的问题与木坑洞村经济合作社发生纠纷,故申请化州市人民政府对争议岭进行确权。化州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6月14日作出化府199934号处理决定,认为:争议岭解放后曾是双方共管
6、的山岭,1962年经划分山岭后,木坑铜村领有“四固定”时期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证。1964年后原六村大队林业队种在争议岭的各种林木和山心村所种的零星松木和柠檬均已收益。山心村收益柴草和种植零星林木的时间均未达到连续二十年,不能作为取得权属的依据。根据森林法第十七条、粤府1983128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决定:一、花古铜至陆笛塘尾岭、外鹰蛹南岸岭的权属归木坑铜村经济合作社所有,各岭的面积、四至以前文“经查”部分叙述的为准。二、山心村钟民兴种在争议岭的龙眼树的承包问题,由其与木坑洞村经济合作社协调解决。山心村经济合作社不服该处理决定,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茂名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木坑
7、相村经济合作社领有争议岭1962年的土地证,1964年至1996年,争议岭主要是六村大队林业队经营管理,1996年,六村管理区与各村集体就山岭权属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山心村经济合作社和木坑铜村经济合作社均在协议上签字。山心村经济合作社虽然对争议岭有一定的经营收益事实,但不能作为取得争议岭权属的依据,也不能以此推翻各村集体原签订的调解协议。遂于2000年12月22日作出茂府复决200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化州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化府199934号处理决定。山心村经济合作社和木坑相村经济合作社对上述处理决定均未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广东龙汇庄园终止了争议岭等山岭的承包合同,原告则将争议岭中的三峡
8、岭承包给龙耀东种植丰产林。2012年5月,龙耀东砍伐第一代丰产林时与木坑桐村经济合作社发生权属争议,引发原告与木坑洞村经济合作社关于争议岭部分山岭的权属纠纷。原告以其持有1962年“四固定”时期的土地证,认为该证第16栏里记载地名为“由白叶岭至石坑岭至四面塘西坑岭”的地段,面积120亩,四至为:东至西坑岭顶,南至牛公蛹,西至屋背岭头,北至黑泥Y岭顶公界,其四至范围包含争议岭南面部分的三峡岭。为此,原告认为化州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化府199934号处理决定,将其土地证记载的三峡岭确权给木坑洞村经济合作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于2012年7月1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化州市人民政
9、府所作的化府199934号处理决定,由被告重作时,将争议的三峡岭,面积约50亩的山岭确权给原告所有。原审法院认为:化州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化府199934号处理决定,将争议山岭确权给木坑洞村经济合作社,主要是依据木坑洞村经济合作社持有1962年“四固定”时期化州县人民政府核发争议岭的土地证而山心村经济合作社对争议岭没有权属证书的事实。虽然山心村经济合作社对争议岭的少量面积有一定的经营使用事实,但其没有争议岭的权属凭证,且原六村管理区与其所辖各村集体于1997年7月30日签订的调解书,己明确约定,山岭权属的确定以1962年“四固定”时领取的土地证为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粤府1983128号关于调
10、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1项有关“确定山权林权,原则上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和经营范围为基础”的规定,对1962年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是确定山林权属争议的合法依据予以确认。因此,化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事实和地方规章作出的化府199934号处理决定,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维持。原告六村经济合作社和平山坡村经济合作社虽然也持有“四固定”时的土地证,但该证第16栏里记载地名为“由白叶岭至石坑岭至四面塘西坑岭”的四至,经现场勘验指认,不在化府199934号处理决定确定争议岭的范围内,而是位于争议岭的南面偏西的位置,与争议岭南面界址相接。故此,原告认为其持有1962年“四固定”土地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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