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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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安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噪声扰民和空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55号)宁德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202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建立由公安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民政、民族宗教、宣传、文体旅游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烟花
2、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许可和监督检查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申请;依法查处在禁止燃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安全管理,牵头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规划布局福安市中心城区临时销售网点,确定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的规划布设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噪音监测取证及大气环境质量检测,发布大气环境污染预警,根据城市空气质量情况启动应急响应,提请市政府根据响应级别采取应急措施
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宣传工作,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曝光违法燃放行为,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单位的考核内容。政法委负责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范畴。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酒楼、宾馆、商铺等经营者履行对消费者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提醒、劝阻和举报义务。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住户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劝阻和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
4、案。民宗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做好对信教群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告知、宣传工作,劝阻和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供销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销售网点,销售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烟花爆竹品种。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村(居)民
5、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第六条福安市中心城区内烟花爆竹实行短期销售,殡仪馆区域范围内可设立长期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第七条福安市中心城区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品种为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C、D级产品范围内的200响(含200响)以下排炮、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实行限制燃放、分区域分时段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在规定时间、规定区域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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