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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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具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第四条开办小餐饮应当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不得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第五条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内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
2、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小餐饮登记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小餐饮登记工作。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下放办理小餐饮登记的,应当确保受委托部门具备依法实施小餐饮登记工作的能力,保障小餐饮食品安全。第六条小餐饮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分别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第七条小餐饮登记证电子证书与纸质小餐饮登记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小餐饮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从事网络经营活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小餐饮登记部门报告。小餐饮登记部门应当在小餐饮登记管理平台记录报告情况。小餐饮经营者已经取得登记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第九条申请
3、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小餐饮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得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第十条开办小餐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配备有效的加工、冷藏、洗涤、消毒、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通风、照明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二)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与加工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待加工食品与直接
4、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三)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并保持个人卫生;(四)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七)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采购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记录、留存相关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二)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运转正常,向消费者提供消毒合格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三)用于加工生、熟食
5、品的刀具、案板应当区分使用,并标识明显;(四)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清洗、贮存,防止交叉污染;(五)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符合健康体检要求;(六)不得经营生食类食品、自制冷加工糕点、自酿酒、自制以生鲜乳为原料的饮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七)不得采购、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专区或专柜存放,专人保管。第十二条申请小餐饮登记,应当按照小餐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经营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复选。小餐饮经营项目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从事冷荤类食品制售的,应当在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后
6、以括号标注。第十三条小餐饮经营者从事现榨果蔬汁、果蔬拼盘、植物性冷食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食品简单制售的,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味等简单加工制作后即供应的,可在专用操作区内进行。供应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应设置相应的操作专间。第十四条小餐饮经营者宜采用“明厨亮灶”方式,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示食品主要原料、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等信息。第十五条申请小餐饮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小餐饮登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
7、件;(五)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等保证食品安全的制度目录清单;(六)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当提交告知承诺书。第十六条小餐饮登记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第十七条小餐饮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应由符合要求的不少于2人的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记录现场核查情况,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现场
8、核查报告上签名或盖章。第十八条小餐饮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发放小餐饮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九条小餐饮登记证发证日期为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需办理临时登记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小餐饮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第二十条小餐饮登记部门认为小餐饮登记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
9、行听证。小餐饮登记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小餐饮登记部门在作出登记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小餐饮经营者申请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的,小餐饮登记部门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小餐饮登记部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发放小餐饮登记证后,应当及时将小餐饮登记结果通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属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登记部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日期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并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核查信息推送至小餐饮登记部门。经核查,申请人承诺内容与现场核查情况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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