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全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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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第1号令)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的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分级管理。第三条本办法信用分级管理包括建立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档案,进行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及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
2、管理活动。第四条省应急厅负责全省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订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分级管理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组织实施信用评价分级,依托山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机构管理系统)搭建信用监管平台。各市、县(市、区)应急局结合实际完善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差异化监管措施,负责落实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分级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立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包括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用修复等。信用档案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及时真实反映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安全评价机构信用档案以统一
3、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以身份证号码为标识。第六条信用信息是指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履行服务协议,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中产生的涉及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采集方式如下:(一)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要求提供;(二)从安全评价日常监管、行政许可、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举报投诉等获取;(三)从机构管理系统、山东省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平台等获取;(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采集途径。第七条省应急厅负责对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安全防护,保障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应用、监控、披露和修复全过程的安全,保障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第八
4、条信用评价按照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进行分类评价,实行动态分级评价管理,信用评价标准按照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分级评价标准(附件)执行。信用评价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第九条信用评价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以6月30日、12月31日机构管理系统归集的有效、实时数据为基准。在评价周期内,信用主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实时调整。第十条信用等级根据其信用评价分值确定,分为“蓝、黄、橙、红”四级,“蓝级”(评价分值285分)信用优秀,“黄级”(85分评价分值270分)信用良好,“橙级”(评价分值V70分)信用警示,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保持条件的,经调查认定对委托企业(
5、项目)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或安全评价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直接评定为“红级”,符合规定的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十一条根据信用评价分级结果,对安全评价机构和人员进行分级管理。(一)对“蓝级”机构和人员,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监督检查的频次;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单位加以宣传推广。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二)对“黄级”机构和人员,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保持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保持正常报告抽检频次,引导机构按照法规标准加强执业过程管理,限期整改有关问题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三)对“橙级”机构和人员,各
6、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相关法定安全评价项目重点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安全评价报告;机构注册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限期整改有关问题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按照业务范围,提醒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审慎委托。(四)评定为“红级”,按照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部11号令)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对评定为“红级”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由省应急厅向其资质认可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收到评价结果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省应急厅书面提出信用异议申诉,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
7、未提出异议申诉的,视为对信用评价结果无异议。第十四条省应急厅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异议申诉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现场核查,作出决定并告知异议提出人。调查核实难度大或情况较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信用评价结果经核实确实有误的,及时更正。核实无误的,维持原评价结果。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完毕法定责任或者约定义务,失信行为不良影响已基本消除的,可向省应急厅申请信用修复,提交整改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承诺不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第十六条省应急厅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调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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