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docx
《鹏华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鹏华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docx(3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编号:鹏华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基金财产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八、基金收益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九、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十、托管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错误!未定义
2、书签。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禁止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六、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九、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法定代表人:何如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199831号文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联系电话: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郑杨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08.0397万元经营期限:永久存续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一)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4、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鹏华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二)目的本协议的Rl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
5、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五)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境内依法发行或上市交易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6、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7、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封闭运作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投资于创新未来相关的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船在封闭运作期结束前的两个月内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
8、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投资于创新未来相关的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乐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
9、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1)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a.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投资于创新未来相关的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船在封闭运作期结束前的两个月内不受上述比例限制;b.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c.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乐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e.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j.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k.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乐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 .本基金参与转融
12、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运作期到期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m.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n.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13、、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P.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q.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b、i、1、P情形之外,因证
14、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项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15、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2)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a.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投资于创新未来相关的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b.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16、产净值的10%;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e.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17、计规模的10%;i.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g.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k.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18、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m.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n.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
19、40%;P.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册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20、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q.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r.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s.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b、i、mn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之日
21、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3)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22、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23、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24、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双方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及时发送更新后的名单。名单变更后双方应及时发送对方,经对方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隐瞒其关联方及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导致基金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隐瞒方承担责任。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创新 未来 混合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托管 协议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67311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