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修复暂行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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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修复管理工作,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和关于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的通知(鲁发改财金(2023)64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修复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和修复有关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修复的对象是指在山东省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应急管理系统网站依法予以公示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第四条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与修复,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第二章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在应急管理部门网站公示,并及时推送至信用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2万元以上(含2万元)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
3、处罚,为安全生产领域中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被处以警告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应急管理部门只归集、不公示。对自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公示,但纳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以及限制从业的除外。对自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归集到信用平台网站。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应急管理部门在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针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如给予10万元(含)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万元(含)以上,暂扣
4、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情形,最短公示期为一年。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对同一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金额按两者之和计。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间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名称、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第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5、或提起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暂停公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处罚决定公示信息,并公示撤销、变更原因。第三章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修复第九条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自然修复是指本条第一款所列相关信息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修复条件和最长公示期限后,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公示的相关活动。依申请修复是指行政相对人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终止公示的相关活动。第十条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符合自然修复
6、条件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公示。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并且达到本办法第六条最短公示期限的,行政相对人可申请进行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一)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二)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修复流程第十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机制,主动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利用山东省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开展主动修复工作,当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最短公示期要求后,在平台内将信息推送至执法办案人员。执法办案人员应当主动核实行政相对人是否满足提前终止公示条件,满
7、足条件的,要及时协助行政相对人申请修复。第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落实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机制,主动告知、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修复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消除不良影响。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一并向行政相对人发放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修复告知书(见附件1)和修复所需资料清单(见附件2),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网站、信息修复方式、最短公示期等内容,引导行政相对人积极进行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修复,降低不良影响。第十四条行政相对人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见附件3、4):(一)行政处罚
8、公示信息修复承诺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加盖行政相对人公章);(二)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修复表(加盖行政相对人公章)。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交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修复材料:(一)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传真提交材料;(二)到应急管理部门办公地点提交材料;(三)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材料;(四)当场提交材料。通过应急管理部门对外公布的信用修复申请邮箱提交材料的,以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材料之日。通过应急管理部门对外公布的信用修复申请传真提交材料的,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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