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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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重庆市武隆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疫情分级2组织指挥体系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2.2 区县组织指挥机构2.3 应急指挥机构2.4 、预警、报告和认定3.1 监测3.2 预警3.3 社会单位和个人报告3.4 疫情认定与报告3.5 信息上报流程图4应急响应4.1 响应原则4.2 先期处置4.3 响应分级4.4 响应措施4.5 响应等级调整4.6 响应终止4.7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4.8 处置记录4.9 应急响应流程图5后期工作5.1 后期评估5.2 维护稳定5.3 社会救助5.4 恢复生产5
2、.5 保障6.1 队伍保障6.2 物资与资金保障6.3 通信与交通保障6.4 技术保障6.5 卫生防护保障6.6 宣传培训和演练7附则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7.2 预案管理7.3 预案解释7.4 预案实施1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效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重庆市武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武隆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武隆区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以及市内其他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预警响应。1.4 工作原则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依法应对、果断处置”的原则。1.5 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I级、Il级、川级和IV级重大动物疫情。1.5.1 I级重大动物疫情
4、I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委或农业农村部认定。1.5.2 Il级重大动物疫情Il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委或农业农村部认定。1.5.3 Ill级重大动物疫情口蹄疫疫情:14日内在3个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乡镇(街道)发生,或有5个以上、30个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疫点。非洲猪瘟疫情:21日内在3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21日内在3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或有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小反刍兽疫疫情:21日内在3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或有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瘟、新城疫等二类动物疫病:1个潜伏期内在5个以上乡镇(街
5、道)发生,或呈暴发流行态势。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Ill级重大动物疫情。1.5.4 IV级重大动物疫情口蹄疫疫情:14日内在12个乡镇(街道)发生,或有5个以下疫点。非洲猪瘟疫情:21日内在1-2个乡镇(街道)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21日内在1-2个乡镇(街道)发生,或有5个以下疫点。小反刍兽疫疫情:21日内在1-2个乡镇(街道)发生,或有5个以下疫点。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瘟、新城疫等二类动物疫病:1个潜伏期内在3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1个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态势。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IV级重大动物疫情。2组织指挥体系2.1 市级组织指挥
6、机构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由重庆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挥,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委。2.2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由重庆市武隆区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挥。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畜牧发展中心主任任副指挥长,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畜牧发展中心,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区畜牧发展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指挥部办公室组建区防治动物重大疫病专家组(以下简称
7、区专家组),常态化下主要职责为参与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等。2.3 应急指挥机构突发I级、Il级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区指挥部转入应急状态,设置综合协调组、专家组、技术处置组、疫情监测组、秩序维护组、舆论引导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工作组和事件调查组等工作组;突发川级和IV级重大动物疫情时,区指挥部转入应急状态,区指挥部下设上述各工作组,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指导处置工作。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市、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区指挥部各工作组主要职责为:综合协调组:由畜牧兽医部门牵头,负责综合协调和疫情处置信息汇总报送,发挥信息枢纽作用;传达上级有关指示要求;协调调配有关应急
8、资源;协调各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等。专家组:常态化下的区专家组转入应急状态,负责提出重大动物疫情应采取的技术处置措施建议,负责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培训,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期评估建议等。技术处置组:由畜牧兽医部门牵头,公安、国土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等单位参加,在专家组指导下,组织对染疫动物进行扑杀、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开展消毒灭源;对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等。疫情监测组:由畜牧兽医部门牵头,卫生健康、林业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排查、监测,做好病人诊治、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等。秩序维护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农业农
9、村、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负责对疫区、疫点进行隔离、封锁,设立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维护交易市场秩序,做好疫区治安和现场安保工作,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等。舆论引导组:由宣传部门牵头,网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畜牧兽医等单位参加,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布和报道工作,开展防疫科普宣传,做好舆论引导等。应急保障组:由应急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经信、财政、交通、商务、卫生健康、邮政管理等单位参加,负责提供物资、资金、通信、电力、交通和卫生防护保障等。善后工作组:由区指挥部牵头,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畜牧兽医等单位参加,负责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和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事件调查
10、组:由畜牧兽医部门牵头,公安、卫生健康、林业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追踪、追溯调查,认定性质,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等。3监测、预警、报告和认定3.1 监测畜牧兽医部门根据日常监测信息和可能导致疫情的风险信息,开展风险识别与登记、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公安、交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畜牧兽医部门通报可能导致疫情的信息,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3.2 预警3.2.1 预警分级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划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判可能发生I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
11、布红色预警;预判可能发生Il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布橙色预警;预判可能发生川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布黄色预警;预判可能发生IV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布蓝色预警。322预警发布(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会商研判后以市农业农村委名义发布;黄色、蓝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会商研判后,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以市农业农村委名义发布。接壤其他省级行政区域的乡镇可能发生疫情时,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以市农业农村委名义向有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情况。(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包括疫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等内容。(3)发布渠道。市农业农村委通过公文交
12、换系统等方式向可能发生疫情的区县及其周边区县、存在关联的区县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323预警行动收到预警信息后,区指挥部应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商研判、开展部署,密切关注疫情发生发展趋势,做好疫苗和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的储备,采取排查、监测、消毒、紧急免疫和调运监管等防控措施,防止疫情发生及蔓延。涉及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的,畜牧兽医、卫生健康等单位及时互通信息,严密防范,落实各项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措施。3.2.4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解除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风险可控或者风险
13、已经解除时,宣布解除预警,并适时终止有关措施。325预警流程图3.3 社会单位和个人报告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通过电话、书面或来访等方式向畜牧兽医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疫情报告公开电话(区指挥部办公室公开电话:02377723209)。3.4 疫情认定与报告3.4.1 疑似病例诊断及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2名以上(含2名)区专家组成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采样和流行病学调查。
14、经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判定为疑似病例或其他需要报告情形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2小时内报区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将有关信息和样品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区指挥部办公室确认为疑似疫情或其他需要报告情形的,应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至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指挥部,并同步报告区政府。需要报告的情形:(1)疑似发生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2)疑似发生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或疑似发生新发动物疫病、新传入动物疫病;(3)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态势;(4)农业农村部规定和市农业农村委要求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报告内容
15、包括:疑似疫情或其他需要报告情形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动物种类、同群动物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免疫情况、诊断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等。3.4.2 疫病确诊及报告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判定为确诊病例的,会在出具检测报告1小时内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再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于新发动物疫病、新传入动物疫病等确诊权限不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及时将样品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或报请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有关兽医实验室进行确诊。3.4.3 疫情认定及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病例确诊有关情
16、况报告后,会根据疫病确诊结论、临床症状、传播风险及专家建议等因素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认定。必要时报请农业农村部认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认定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会立即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电话并书面报告区指挥部和区政府,区指挥部和区政府分别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将疫情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指挥部和市政府;同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指挥部和市政府,并以市农业农村委名义书面报告农业农村部。涉及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的,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单位。I级、Il级重大动物疫情认定后,市政府会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被排除的,市指挥部办公室会立即通报
17、区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指挥部和区政府。3.4.4 疫情公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公布或由其授权市农业农村委公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3.4.5 疫情处置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在首次报告的基础上,应进一步续报基本情况(疫区和受威胁区情况、人员感染情况等)、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解除封锁、撤销疫区后应当进行最终报告(具体要求见5.1后期评估)。对I级、Il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3.5 信息上报流程图I社会单位和个人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疑似规例I区政府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疫认后染疫或疑似染疫疑似病例疑似疫情确诊病例
18、阳认定后区指挥部确诊病例、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委)国务院市政府农业农村部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畜牧发展中心)情定4应急响应4.1 响应原则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认定后,市指挥部及区指挥部根据疫情等级,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街道),服从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乡镇(街道)的应急处置工作。4.2 先期处置发生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动物疫
19、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疑似疫情所在地乡镇(街道)等对发病养殖场(户)采取隔离、消毒、调查,限制动物及动物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等临时先期处置措施。对临床症状典型的,可能迅速扩散的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区指挥部可依据专家组临床诊断报告,采取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先期处置措施。4.3 响应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I级、Il级、山级和IV级。4.3.1 I级应急响应发生或可能发生I级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商,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启动I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统一指挥,落实属地处置责任,接受农业
20、农村部业务指导。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赴现场调度指挥,或派出市级工作组赴现场指挥处置。4.3.2 Il级应急响应发生或可能发生Il级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商,提出启动Il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启动Il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副指挥长赴现场调度指挥,或派出市级工作组,会同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33川级应急响应发生或可能发生Ill级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商,提出启动W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指挥部批准后启动Ill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统一指挥,派出区级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进行业务指导。4.3.4 IV级应急响应发生或可能发
21、生IV级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商,提出启动IV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指挥部批准后启动IV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统一指挥,派出区级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进行业务指导。4.4 响应措施4.4.1 I级响应(1)市指挥部召开会议,听取情况汇报,根据有关动物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等规定,安排部署应急处置工作。(2)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由市、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意见划定。(3)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疫区范围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区政府发布封锁令,秩序维护组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2个以上区县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发布封锁令实行封锁,或者责
22、成疫情发生地区县政府分别发布封锁令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跨省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报请国务院同意后,由市政府会同有关省级政府共同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责成疫情发生地区县政府发布封锁令分别对疫区实行封锁。(4)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技术处置组依法及时采取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彻底清洗消毒及防鸟、灭鼠、灭蝇等措施。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秩序维护组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
23、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疫情监测组对具有流行病学关联性的动物进行严密隔离观察,开展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根据需要组织技术处置组开展紧急免疫;秩序维护组暂停疫区内畜禽屠宰加工场所的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关闭活畜禽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封锁期内,疫区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措施。关闭活畜禽交易场所;根据需要,疫情监测组对养殖场(户)开展应急监测、风险评估,技术处置组开展紧急免疫。(5)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区指挥部根据需要,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受威胁区以外区域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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