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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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65.020.01B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GB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规程Quarantineprotocolforagriculturalplantseedsinproducingareas(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Z-1刖目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文件代替GB5040-2003柑桔苗木产地检疫规程,GB7331-2003马铃薯种薯产地检疫规程,GB7411-2009棉花种子产地检疫规
2、程,GB7412-2003小麦种子产地检疫规程,GB7413-2009甘薯种苗产地检疫规程,GB8370-2009苹果苗木产地检疫规程,GB8371-2009水稻种子产地检疫规程,GB12743-2003大豆种子产地检疫规程,GB5040-2003,GB7331-2003,GB7411-2009,GB7412-2003,GB7413-2009,GB8370-2009,GB8371-2(X)9,GB12743-200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变化如下:a)由针对单一农作物的产地检疫规程合并整合为统一的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规程;b)精简优化了术语和定义,包含“产地检疫”和“原种”等基础概念
3、的同时,增加了“除害处理”;c)目标有害生物统一确定为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各省省级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d)新增了标准的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程序流程图:e)规范整合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受理、实施各环节工作内容;D结合国内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工作实际,对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准备、现场调查、室内检测、除害处理、证书签发等各项工作内容进行补充完善;g)规定植物检疫合格证有效期、档案保存时限。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4、SAC/TC271)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冯晓东、陈冉冉、姜培、朱莉、王晓亮、蔡明、江兆春、张佳峰、焦晓丹、李亚红、贺晓红、王小松、唐建祥。本文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1985年首次发布为GB5040-1985,2003年第一次修订;2003年第一次修订;2009年第一次修订:2003年第一次修订;2009年第一次修订;2009年第一次修订;2009年第一次修订;-1987年首次发布为GB7331-1987,-1987年首次发布为GB7411-1987,-1987年首次发布为GB7412-1987,1987年首次发布为GB7413-1
5、987,-1987年首次发布为GB8370-1987,-1987年首次发布为GB8371-1987,1991年首次发布为GB12743-1991,2003年第一次修订。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规程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的程序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及农业植物繁育单位或个人在农业植物繁殖材料生产过程实施的产地检疫。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产地检疫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对农业植物繁育单位或个人在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生产过程中开展的田间调查、室内检验、签发证书等检疫工作,以及生产基地选择、疫情处置等监督指导工作。3.
6、2 原种用于繁育生产农业植物种子、苗木的亲本种子和繁殖材料。3.3 除害处理为防止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扩散采取的药剂处置、高温(低温)处理、辐照处理等灭虫、灭菌等措施。4应施产地检疫农业植物粮食、棉花、油料、麻类、桑、茶、糖料、蔬菜、烟草、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中药材、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育材料。5目标有害生物5.1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5.2 各省省级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6程序见图Io6.1 申请6.1.1 申请条件6.1.1.1 繁育基地要求农业植物繁育单位或个人应选择无目标有害生物发生的繁育基地,种苗繁育田
7、块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经处理合格的,可继续生产。6.1.1.2 原种检疫要求农业植物繁育单位或个人应选择检疫合格的原种。原种为从县级区域以外调入的,应有植物检疫证书:原种为县级区域内生产的,应有产地检疫合格证。对自繁、野采等来源的繁殖材料,应附有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检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不带有目标有害生物的检测报告或证明。6.1.2 申请材料农业植物繁育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生产繁育前向生产所在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产地检疫申请,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原件)(附录A)、原种检疫证明(产地检疫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或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原种检测报告或证明等)。6.2 受理申
8、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修改补充完善后,予以受理。申请产地检疫物不属于应施产地检疫农业植物范围,申请单位或个人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并限制其取得行政许可的,或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况,植物检疫机构应不予以受理。6.3 实施6.3.1 预防措施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适当的预防控制措施,防范目标有害生物发生危害,具体措施见附录B。6.3.2田间现场调查1.1.1 .1调查准备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根据应施检疫植物类别、种植面积,及其目标有害生物发生特点等,制定调查方案,确定调查时间、频次、抽
9、样方法和比例等,并准备调查工具。1.1.2 .2调查时间调查时间应在目标有害生物显症期和高发期,全生育期调查频次不少于2次1.1.3 调查抽样比例根据应施检疫植物、种植面积和目标有害生物种类,采取随机抽样、五点取样、对角线、平行线、棋盘式、Z字型等方法进行调查,每次抽样调查覆盖面积不少于种植面积的20%。1.1.4 调查方法调查方法可采用踏查目视、快速检测等。踏查目视主要查看调查区域内是否有目标有害生物,及其危害症状。快速检测主要对目标有害生物进行田间快速初步诊断,快速检测试剂盒(试纸条)按照有关规程或说明操作。田间调查结果填入农业植物检疫田间调查记录表(附录C)。调查发现疑似危害症状或疑似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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