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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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条例(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五台山文化景观的规划、管理、利用等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合理利用原则,维护文化景观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忻州市人民政府、五台县、繁峙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市、县人民政府)以及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加强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工作,将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工作
2、纳入本行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忻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协调机制,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决策部署,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制定相关保护措施。五台县、繁峙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工作。五台山管委会负责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的具体工作。第五条【经费保障】省、市、县人民政府以及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将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投资、依法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第六条【宣传活动】省、市、县人民政府以及五台山管委会应当组织开展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五台山文化景观知识,增强社会公众保护意识。
3、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的公益宣传。每年六月第二周为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宣传周。第七条【公众参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五台山文化景观的生态保护、科普宣传、义务讲解、文明劝导、法律援助等志愿服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破坏五台山文化景观的行为。第八条【表彰奖励】对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规划编制】五台山管委会应当编制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规划,按照规定报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审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五台山管委会编制的各类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应当与五台
4、山文化景观保护规划相衔接。第十条【区域范围】忻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规划,公布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区范围。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在保护区设置界碑、标志和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保护区界碑、标志和标识。第十一条【建设管理】保护区内从事道路、供水、供电、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开展其他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规划要求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区划管理等规定,建设项目应当与景观风貌相适应,与历史文化特色相融合,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自然和人文景观,不得损害文物,不得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第十二条【居民管理】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制定文化景观
5、建(构)筑物修缮和使用管理办法,对修缮和使用的建(构)筑物实施引导、控制和监督,保护区内的居民旧房改造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鼓励村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中规定有关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相关内容,引导村民参与保护工作。第十三条【市场管理】五台山管委会应当统一规划设置保护区内经营服务网点。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指定地点和规定范围内诚信经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证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二)胁迫、诱骗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游客的;(四)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进行交易,实施价格欺诈的;(五)索要或者骗取游客额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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