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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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统一处罚标准,维护劳动者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吉林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违法行为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
2、权限。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是指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基准。第四条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规定不一致,其适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上位法的规定。第二章裁量权的适用原则第五条行使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行使裁量权,应当严格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二)公平公正原则。行使处罚裁
3、量权应当平等对待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外在因素差别对待违法主体。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对同一案件的多个违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三)过罚相当原则。行使处罚裁量权,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综合考虑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四)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裁量标准,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
4、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履行听证程序。(五)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既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自我纠正。第六条行政相对人被同时发现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分别裁量,可以分别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七条适用裁量权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阐明违法的具体事实、情节和作出处罚决定所适用的明确法律依据。第三章裁量权的适用标准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5、的,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和接受教育,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不予处罚。第九条对于情节轻微的首次违法违规行为,在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行政相对人主动配合调查和接受教育,并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前提下,对行政相对人可以免予处罚。第十条对于依法必须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在行政相对人主动配合调查,并在处罚决定作出前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达到整改要求的,要适当裁量,可以减轻处罚,适用最低的处罚标准。第十一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情节、侵害对象人数、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后果的轻重等,将决定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三档: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在原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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