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01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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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01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第四章地震应急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办法。前款所称防震减灾活动,包括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和震后救灾与重建。第三条本市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要求,做好防震减灾工作。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第四条市和区
2、、县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防震减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经济、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国土房管、民政、公安、卫生和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区、县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第六条本市防震减灾工作应当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依
3、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民的共同努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第七条本市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增强市民的防震减灾意识。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第八条本市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成果,加强国内及国际间的协作,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第九条本市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市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和区、县两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列入市和区、县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已纳入本市地震监测台网的台站、监测点,需要搬迁或者撤销时,应当经市地震
4、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地震监测台站,应当接受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工程项目或者设施,应当安装强震动观测设备,所需资金列入工程项目预算:(一)特大桥梁、大型水库;(二)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交通、通信枢纽等城市基础设施主体工程;(三)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物;(四)核供热、核能研究、核能利用及放射性物质贮存等设施。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强震动观测设备的安装,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强震动观测设备的管理,由设施或者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
5、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站的工作。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及干扰源距地震监测设施的最小距离,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第十三条本市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应当向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震观测数据,做好地震数据、资料的交换工作。第十四条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本市的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地震观测资料和研究结果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书
6、面报告,不得擅自向社会散布。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第十五条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震害预测结果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会同发展计划、经济、规划、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震减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防震减灾规划的修改,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一)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铁路、公路、桥梁、机场、电站、通信枢纽、广播
7、电视设施、医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等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大坝、堤防,贮油、贮气设施,输油、输气设施,贮存易燃易爆、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核供热、核能研究、核能利用及放射性物质贮存设施等建设工程;(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且位于地震小区划范围内的,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地震小区划范围以外的,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十八条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
8、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后,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第十九条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计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地震、规划、建设、国土房管、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的房屋的抗震加固,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二十条本市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当考虑地震发生时人员紧急疏散和避险的需要,预留通道和必要的绿地、
9、广场和空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市政、园林、文物等部门划定地震避难场所。学校、医院、商场、影剧院、机场、车站等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紧急疏散通道。避难场所、紧急疏散通道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管理者,应当保持避难场所、疏散通道的完好与畅通,并按照规范设置明显标志。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第二十二条本市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有关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开发与研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紧急救援专业队伍,配备专业化救援设备,加强抗震救灾专业技术训练和综合演练。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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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北京市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震 减灾 办法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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