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和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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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和备案管理细贝!的通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和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鄂药监发(2023)2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备案管理,进一步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有效,我局制定了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和备案管理细则,已经省局2023年第1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0日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和备案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和备案管理,确保医疗机构制剂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关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评、审批、检验和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审批、传统工艺中药制剂备案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制剂注册审定质量标准的发布。省局注册管理处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含传统工艺中药制剂备案)及相关申请的形式审查、受理、综合审核、审定工作。省局药品审评检查机构负责制剂注册(含传统工艺中药制剂备案)及相关申请的申报资料
3、的综合技术审评、现场检查、制剂的抽样工作。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或者省局指定的其他检验机构负责制剂质量标准(草案)及变更制剂质量标准的技术复核及注册检验工作。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辖区临床使用制剂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第四条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申请注册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所载明的范围一致,并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配制。第五条鼓励医疗机构以临床价值为导向,运用现代化临床科研方法不断分析提炼,获得支持新制剂研发的高质量人用药经验证据,规范收集筛选临床实
4、践中具有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个体用药临床经验方,不断优化制剂配制工艺和持续提高内控标准,为完成制剂注册、备案向新药转化奠定良好基础。第六条符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的传统中药制剂,经备案取得制剂备案号后即可配制,备案号和制剂批准文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制剂质量安全防范措施和风险监控处置预案,严格履行不良反应报告责任,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及风险控制体系,发现医疗机构制剂出现重大医疗事故时,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进行风险评估,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八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含传统工艺中药
5、制剂备案)申请的申报资料要求及办理程序,应登陆湖北政务服务网从“部门服务”中,进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事项”中查询,申请时需填写相关申报信息,提交相应的申报资料。第九条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和备案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第二章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第一节申报与审批第十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含临床试验申请、新制剂申请、已有标准制剂申请、补充申请、再注册申请、调剂使用申请、中药新制剂委托配制申请,申报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应准备相应申报资料,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新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或医院制剂规范未作规定或未曾在我省批准医疗机构配制、使用过的
6、制剂。申请新制剂注册,应当先进行临床前研究,完成临床前研究后,向省局提出临床试验申请,报送相关资料和申请表,取得临床试验批件后,再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临床试验。第十二条申请配制医疗机构制剂使用的化学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
7、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剂型名称应与国家标准规定名称一致。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标签文字内容由省局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在批准制剂注册申请时一并予以核准。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包装和标签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药品说明书、包装和标签的管理规定印制,其文字、图案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并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或者经批准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使用”字样。第十六条省局注册管理处收到医疗机构新制剂临床研究、新制剂、己有标准制剂、补充申请、再注册、调剂使用、中药新制剂委托配制等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
8、内容,并说明理由。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七条省局药品审评检查机构收到临床试验申请、新制剂申请、己有标准制剂申请、补充申请申报资料后,应在4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类别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学科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合格者,抽取连续3个配制批号、3倍检验用量样品,送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或者省局指定的其他检验机构进行拟注册制剂质量标准复核和检验。申请人应当在4个月内按照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供注册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报送样品或者配合抽取检验用样品,必要时提供检验用标准物质。第十八条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或者省局指定的其他检验机构
9、应当在收到注册检验通知书、申报资料、样品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注册检验工作,出具注册检验报告书、质量标准复核意见及质量标准,一并报送省局药品审评检查机构,并通知申请人。质量标准单项复核的,应出具相对应的复核意见。第十九条省局药品审评检查机构应当在启动技术审评40个工作日内完成临床试验申请、新制剂申请、已有标准制剂申请、补充申请审评工作。完成技术审评后,出具综合技术审评结论转省局注册管理处进行综合审核,临床研究和新制剂申请、提高质量标准补充申请应将核定后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样稿作为附件。制剂注册启动技术审评后,需要申请人在原申报资料基础上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审评核查部门应一次性提出补充资料要求,
10、列明全部问题清单,通知申请人在60个工件日内补充提交资料。申请人应当一次性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审评时限。第二十条临床试验申请获批后,核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临床试验批件;新制剂、己有标准制剂获批后,核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同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补充申请获批后,核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批件;再注册获批后,核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批件;制剂调剂使用获批后,核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申请延期的,核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延期调剂使用批件;中药新制剂委托配制获批后,核发湖北省医疗机构中药新制剂委托配制批件,申请延期的,核发湖北省医疗机构中药新制剂延期委托配制
11、批件,批件有效期为三年。第二十一条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格式为:鄂药制字H(Z)+4位年号+4位流水号。H一化学制剂,Z中药制剂。第二节临床前研究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制剂的研究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管局发布的有关技术要求或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申请人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和技术进行试验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科学性的试验或文献资料。第二十三条制剂的临床前研究,一般包括处方筛选、剂型选择、配制工艺、质量标准、稳定性、药效及毒理研究等。制剂研究前应当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研究应当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局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所用试验动物、试剂
12、和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研究的原始记录,可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的公告药品研究实验记录暂行规定执行,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应当在经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机构开展,并遵守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有条件的研究机构进行制剂临床前研究或者部分试验、检测等研究,研究前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研究合同,内容包括制剂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等,申请人应对申报资料中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三节临床试验申请第二十五条取得医疗机构制剂临床试验批件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所设计的临床试验方案进行,试验前应取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以及伦理委员会
13、的同意,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本医疗机构内实施。受试例数应满足临床试验设计的要求,受试例数一般不得少于60例。多个适应症或者主治病症的,每一个适应症或者主治病症的病例数不得少于60例,对照组例数不得少于30例。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委托本省有资质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试验前双方应签署委托合同,申请人应对申报资料中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六条临床试验被批准后一般应在2年内启动,逾期未启动或者未完成的,原批准证明性文件自动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证明性文件届满前3个月向省局提交延期申请,经省局同意后,方可延期开展试验。第二十七条开展医疗机构
14、制剂的临床试验,应当具有与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研究者应熟悉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并具有相应的临床试验技能、专业技术水平和执业资格。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文件,并实施对临床试验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临床试验用的制剂,应在本单位制剂室配制。如本单位(仅指中药新制剂配制单位)不具备配制条件,可委托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制剂室或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且通过相应剂型的GMP符合性检查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受托方应具有生产相应剂型的资质。申请单位对临床试验用的制剂质量负全部责任。制剂必须符合省局审定的质量标准的规定,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制剂,不得销售或作他用
15、。第二十九条参加临床试验的人员应当熟悉供临床试验用制剂的性质、作用、疗效和安全性;熟知研究者的责任和义务;获得由受试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做好临床试验记录。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向受试者免费提供临床试验用制剂和对照用药品,临床试验所需要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已批准使用的制剂做新的疗效评估或者变更剂量规格除外)。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或受托的临床试验机构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受试者的安全。申请人或受托的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密切注意临床试验用制剂不良事件的发生,及时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并记录在案。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申请人或受托的临床试验机构应
16、当在12小时内报辖区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第三十二条临床试验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局可以责令申请人及时修改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一)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二)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三)临床试验用制剂出现质量问题的;(四)临床试验弄虚作假的;(五)临床试验期间出现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或严重不良事件的,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告的;(六)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其他情形的。第四节医疗机构新制剂申请第三十三条省局药品审评检查机构收到新制剂申请后,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临床研究试验现场核查和技术审评,出具综合技术审评意见和核定的制剂质量标准,转省局注册管理处进
17、行综合审核。第三十四条省局注册管理处收到审评核查部门综合技术审评意见后,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规定的,应当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及制剂批准文号。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注册的通知,并向申请人告知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自行撤回或者被退审的制剂注册申请,申请人需要重新申报的,在对有关试验或者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后,应当按照原程序申报。第五节医疗机构已有标准制剂申请第三十六条仿制剂(亦称已有标准制剂),指市场上无供应的已有国家药品标准、医院制剂规范或我省已批准过的制剂。仿制我省已批准且未被仿制的制剂,需经被仿单
18、位同意,有双方签署的协议,才能仿制。申报仿制剂注册,需提交市场上无供应同品种的佐证材料。第三十七条已有标准制剂注册,一般免做质量标准复核和临床试验。鼓励申报单位开展质量标准提高工作,提高后的标准由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或者省局指定的其他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标准复核。第三十八条已有标准制剂检验质量标准,是指国家局已经颁布正式药品质量标准,国家或省医院制剂规范以及省局发布的湖北省制剂注册审定质量标准。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在完成相关试制工作后,应当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向省局提出申请。第四十条省局在收到申请人的申报资料后按本细则第十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省局在收到全部
19、资料后应按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审批。第六节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取得该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需变更制剂注册批准证明性文件或其所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所载事项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报送相关资料,经批准或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第四十四条需要提出制剂补充申请的事项包括:(一)变更制剂名称(二)变更制剂规格(三)增加新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但不改变给药途径或规范描述制剂功能主治(四)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五)变更制剂配制工艺(六)变更制剂有效期或贮藏条件(七)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八)变更制剂包装、标签样稿(九)根据国家或省药品监
20、督管理局要求修改制剂说明书内容(+)补充完善制剂说明书安全性内容(H一)变更受托配制单位(十二)变更制剂配制地点(十三)变更制剂质量标准(十四)变更用法用量(十五)变更制剂包装规格(十六)变更医疗机构名称(十七)变更制剂外观,但不改变制剂标准(十八)其它改变处方、剂型和改变给药途径按新制剂申报。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制剂的补充申请办理按本细则第十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审批按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第七节医疗机制剂再注册申请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省局提出再注册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省局应在资料受理之日起
21、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再注册的决定。准予再注册的,向申请人核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批件。不予再注册的,注销制剂批准文号,向申请人告知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七条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传统中药制剂,在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符合备案要求的,可按规定进行备案管理;注册时已提供的研究材料,不需要重新提供,仅需提供证明性文件、批准证明性文件及其附件、标签说明书设计样稿及经原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详细的配制工艺及质量标准。制剂处方及配制工艺应与原注册批准的保持一致,配制工艺应写明具体工艺参数。制剂质量标准的检查项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制剂通则项下的有关要求,鼓励医疗机
22、构提升制剂内控标准。备案后,原制剂批准文号自动注销。对此前已受理的此类制剂注册申请,申请人可选择申请撤回,改向省局备案。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并注销制剂批准文号:(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二)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三)抽查检验中制剂质量标准方法不可行,应由组织制剂抽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医疗机构在3个月内对制剂标准进行整改,整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第四十九条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时间申请制剂再注册,文号过期不得配制。第三章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申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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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和备案管理细则 湖北省 药品 监督 管理局 关于 印发 医疗机构 制剂 注册 备案 管理 细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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