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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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维护、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公用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工程。公用人防工程是指由财政出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和管理,用于公共用途的人防工程。其他人防工程是指除公用人防工程外,由财政或者社会出资,相关单位、个人组织修建和管理的人防
2、工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维护使用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维护使用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人防工程维护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国家保护人防工程不受侵害。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防工程设施。对损害、破坏、侵占人防工程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人防主管部门检举。第六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公用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
3、二)其他人防工程由投资者或者使用者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承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注销的,应当事先落实维护管理责任承接单位,移交维护管理档案资料,并协助维护管理责任承接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报送变更后的维护管理信息。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不得在办理单位变更、注销登记时,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逃避维护管理责任。第八条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可以委托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等专业机构维护保养人防工程专用设备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防工程维护
4、管理。第九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保障:(一)公用人防工程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其他人防工程由投资者或者使用者承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用应当单独列账。第十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工程结构完好;(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四)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等系统工作正常;(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八)人防工程标识标牌设置齐全、规范;(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配备或者指定维护
5、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落实岗位责任、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消防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不得弃置人防工程或者使人防工程无人管理、失修,不得损坏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不得降低工程的防护能力。第十二条除保密的人防工程外,鼓励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战时防护效能,不得影响平战转换,并且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人防工程用作经营场所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市场监管、物价、税收等方面的规定。第十三条平时使用公用人防工程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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