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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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2)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属国有企业及其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股权代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第三条国有资
2、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管理权限,遵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分类、惩防并举等原则,建立追责工作制度,明确追责工作职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第四条在追责工作中,涉及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第五条责任追究范围。在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产权股权及资产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等方面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第六条追责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
3、,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七条资产损失认定。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综合研判认定。资产损失按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单笔损失在100万元以下)、较大资产损失(单笔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上100O万元以下)和重大资产损失(单笔损失在100o万元以上(含损失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第八条责任认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
4、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三)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九条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较大及以上国有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第十条追责处罚。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发生资产
5、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根据程度及影响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理。(一)造成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或停职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50%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50%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对领导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30%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30%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二)造成较大资产损失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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