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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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动物诊疗活动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以及实施动物诊疗机构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并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应当具备农业农村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并具体达到下列要求:(一)诊疗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150平方米;(二)设有候诊(分诊)、诊疗、隔离、手术、化验、药房以及仪器(X光、B超
2、等)检查等功能区(室),各功能区(室)应布局合理,有适当的物理隔离,并设置提示标识。隔离室、化验室、手术室和仪器检查室应当独立设置;(三)具备下列器械设备:1 .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以及进行口腔、眼睛、耳道、鼻腔和咽喉检查的临床检查设备及其辅助设备;2 .治疗台(架)、输液架、体重秤以及进行外伤处理、感染处理、投(给)药、给饲、给氧、导尿、通便、保定和防伤害的临床治疗设备及其辅助设备;3 .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喷雾消毒器和医疗废弃物收集、暂存设备;4 .手术床、无影灯、心肺功能监测仪以及与实施颅腔、胸腔、腹腔等手术相适应的麻醉、镇静、通道打开、止血和缝合器械;5 .电冰箱、药品柜(架
3、)、天秤等药房设备;6 .显微镜、血细胞分析仪、血液生化分析仪、尿检仪等实验室检验设备;7 .B超仪和X光机。第四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不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应当具备农业农村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并具体达到下列要求:(一)诊疗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80平方米;(二)设有诊疗室、隔离室、手术室、药房及化验区,各室(区)应当布局合理,设置提示标识;手术室应当独立设置。(三)具备下列器械设备:1 .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以及进行口腔、眼睛、耳道、鼻腔、咽喉检查的临床检查设备及其辅助设备;2 .治疗台(架)、输液架、体重秤以及进行外伤处理、感染处理、投(给)药、给饲、供氧、导尿
4、、通便、保定和防伤害的临床治疗设备及其辅助设备;3 .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喷雾消毒器和医疗废弃物收集、暂存设备;4 .电冰箱、药品柜(架)、天秤等药房设备;5 .进行血液、粪便、尿液常规检验的实验室检验设备;6 .实施通道打开、止血和缝合等手术操作的手术器械。第五条安装和使用X光机的动物诊疗机构,应符合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应当具备3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其它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1名以上执业兽医师。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5、的规定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对诊疗活动中产生的诊疗废弃物,应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收集、隔离、消毒、转运和处置。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履行告知义务。实施手术治疗和对病危动物进行抢救性治疗,应当告知动物疾病状况及风险,并让动物主人签收相关告知书或通知书,与动物主人达成一致意见。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情况向所在地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市中心城区(市内六区)的动物诊疗机构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月*日。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起草情况说明为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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