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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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森林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和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与科学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绿化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绿化委员会组织领导、部门分工负
2、责、社会广泛参与的保护管理机制。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等相关工作。市、县(市、区)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等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分工负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广大乡村和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城管、财政、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民族宗教、公安等有关部门以及市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水平。第六条古树名木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古
3、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理养护。对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古树名木所有权人对其依法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负有保护、养护义务;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买卖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第八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按下列规定实施分级保护:(一)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或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名木以及树龄在300年以上(含300年)的古树为一级保护;(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名木及树龄在100年以上(含100年)300年以下的古树为二级保护;(三)古树后续资源为三级保护。
4、第九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在辖区内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按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确认后,并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二)二级保护的古树,由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予以公布;(三)古树后续资源,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予公布。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各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及时组织鉴定和确认
5、。第十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监测管理,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统一格式,进行逐一登记,统一编号,建立图文和电子档案,并将登记情况报送上一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一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明树木编号、树种、树龄、保护级别、保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等内容的标牌。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还应当在古树名木生长处树立解读牌。第十二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生长需要,按照下列规定会同规划部门划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并将保护档案报送规划部门:(一)列为古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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