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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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1年5月4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5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议案,决定事项,进行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宪法
2、、法律赋予的职权。第二章会议的准备和举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应于上半年举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
3、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组织代表进行视察,了解情况,以便对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应当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等,提请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和地区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过少的,可以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多的代表团,可以分设代表小组。代表团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代表小组应当推选代表小组会议召集人
4、。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审议。第十条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询问;(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讨论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及会议的其他
5、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采用举手表决方式。第十三条主席团的职责:(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二)领导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会议设立的其他委员会的工作;(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各项报告;(五)依法提出本级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六)提
6、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会议选举;(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八)发布公告;(九)其他需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才能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受主任委托,副主任也可以主持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和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若干人,并决定下列事项:(一)副秘书长人选;(二)会议日程;(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第十五条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一)召集并
7、主持主席团会议;(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必要时,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出调A-整;(四)对会议进程中的某些重大问题,可以召集有关代表进行专题讨论;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询问。会议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汇报;(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
8、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会议;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当请假。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以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各委员会组成人
9、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必要时,全体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人员的范围和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配备必要的翻译人员和提供会议主要文件的本民族文字文本。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
10、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议案应当写明要求解决的问题、理由和方案。并须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列入议程的议案,会议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第二十二条向省、西宁市、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订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案,应当包括
11、法规草案、说明及其有关资料。第二十三条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单位或者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士和专家列席会议,征集意见。第二十四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单位、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关于议案的必要资料。第二十五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单位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二十六条议案经审议认为其内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由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经主席团审议、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大会
12、闭幕后审议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抓紧调查研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列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议程。大会秘书处应当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的审查意见的报告及时印发会议。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对有条件在会议期间解决的,应当在会议期间研究办理,并书面答复代表;不能在会议期间解决的,应当在闭会后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同时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13、交由具体承办机关再作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后继续审议的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结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上作出书面报告。第二十九条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修改草案,对主要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规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三十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可以公布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代表。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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