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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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措施第三章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和社会共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制止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商业秘密保护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商业秘密的获取、披露和使用应当遵
2、循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商业秘密,不受本条例保护。第四条【保护体系】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科学管理、严格保护、优化服务的原则,坚持企业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构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的商业秘密保护治理体系。第五条【企业主体责任】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措施、期限、区域、组织领导等由企业自主决定。第二章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措施第六条【可保护的秘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技术信息,包括与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或构成等有关的参数、研发(实验、试验等)数据或其他记录,设计
3、方案或程序,配方或方法、流程,图纸或诀窍,程序代码或算法等信息;经营信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或构成等之外的商业信息,包括战略规划、管理诀窍、产销策略、采购计划、货源情报、库存数据、财务数据、利润模式、薪酬体系、客户资料、投标文件等信息。企业保密的数据信息或其他商业信息,虽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之要件,但具备商业价值且其披露可能对该信息持有人的竞争地位造成严重损害的,受本条例保护。第七条【企业保护制度】企业保护商业秘密,以配备管理人员、健全内部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为基础。企业在引进人才、接受技术转让等涉及商业秘密的经营活动中,可以
4、先行开展商业秘密风险分析与评估,防范侵权或泄密风险。企业向国家机关或者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提出明确的保密要求。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交易文书中设定商业保密保护条款或与合同相对方单独签订保密协议。第八条【竞业限制协议】企业可以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的期限,可根据员工涉及的企业商业秘密等级、所处保密岗位或者受到的特殊训练等情况而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二年期限届满后,经协商劳动者自愿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不受本条例二年限制。第三章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和社会共治第九条【总体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领导,
5、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工作体系,统筹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条【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积极构建与司法机关及科技、商务、保密等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问题磋商等协调、衔接机制,依法及时、高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推进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基地)站点建设,探索建设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商业秘密保护局面:(一)宣传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推进企业自主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高企业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能力。(二)发挥社会团体或商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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