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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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寸件商洛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提升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商洛市城市(县城)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城市(县城)建成区范围和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户外广告概念)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
2、设施、户外场地、交通工具等,通过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实物模型、充气装置、旗帜、布幔、横(条)幅等发布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招牌概念)招牌是指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地点、经营场所设置的表明其名称、标志、字号、商号的匾额、指示牌、镂空字、灯箱等。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的,或者在经营、办公场所以外设置的,视为户外广告。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招牌设置原则)招牌设置应当遵循“一店一牌、上下平行、左右一体、安全牢固、美观大方”的原则。第六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市、县
3、(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公共安全,提升城市整体风貌。(一)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监督,负责中心城市建成区市管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有关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区)、商洛高新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二)各县(区)、商洛高新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由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并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其中,商州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市建成区范
4、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违规行为的执法工作,中心城市市管范围和商洛高新区管理范围以外及商州区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审批、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商洛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商洛高新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审批工作;商洛高新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日常监管工作。(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广告发布违法内容的行为。(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公交站牌、候车亭广告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工作,以及公路(除高速公路外)用地范围内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查处工作。(五)水利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查处工作。(六)气象部门负责升放
5、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管。(七)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和影响逃生救援位置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以及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查处。(八)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行政审批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设置规划和规范第七条(规划编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编制城市(县城)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管局会同市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和商州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进行编制,报市人民
6、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各县城管局负责组织编制本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的镇(力、)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镇(办)城镇化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编制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禁止设置区域、限制设置区域、允许设置区域的划分标准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布局要求,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类型以及设置密度、面积上限、亮度控制、设置期限等规划指标。第九条(编制程序)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有关
7、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第十条(规划修改)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在有效期限内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第十一条(技术规范)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安全检测等具体标准和要求。第十二条(总体要求)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及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要求,与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城市街路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县城)建成区及实行
8、城镇化管理区域范围内所有公路和市政道路沿线两侧的建(构)筑物顶部和公路沿线建控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二)禁止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执勤岗亭、立交、高架道路桥梁、人行天桥、道路隔离栏、电力通信设施、无障碍设施及永久性测量标志等设置户外广告,且不得在妨碍以上设施正常使用的位置设置。(三)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及防洪设施、排水管网、供水供气供暖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四)禁止跨越城市道路设置,禁止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设置。(五)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场地内和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影响逃生救援的位置设置。(六)禁止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坡屋面或造型独特的屋面设置。
9、(七)禁止在危房、违章建筑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安全的位置设置。(八)禁止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建筑的控制地带设置。(九)禁止利用行道树、绿化带设置,禁止侵占、损毁绿地设置。(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条(招牌设置要求)设置招牌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招牌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注册商标、机构信用代码名称或简称相符。(二)相邻经营单位的招牌应处于同一平面,高低一致,与建筑立面平行,特色商业街区除外。(三)一个门店(单位)允许设置一块招牌(有多个出入口的除外)。(四)招牌宜在一楼门檐以上、二楼窗沿以下位置设置,禁止遮挡窗户。(五)单位共用一
10、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招牌应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统一设计、规范设置。(六)商业连锁店、银行、邮政、电信等商业机构及其网点设置的招牌,在不影响所在区域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可依照其统一风格进行设置。(七)历史文化街区及各文物保护单位周边需设置招牌的,应当先征求文旅部门的意见,保证与整体环境相协调,按照规范进行设置。(八)不应使用饱和度高的色彩,不应使用喷绘布、泡沫、即时贴等易燃材料设置。(九)设置人不在原场所继续经营或办公的,应当于搬迁后五日内自行拆除招牌,恢复招牌附着物原貌;设置人未拆除的,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督促其拆除或自行拆除。(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
11、守的其他要求。第十五条(光源广告设置要求)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应严格控制照明器具投射角度和照明亮度,除商业街区内圈外,不应播放声音,避免光污染、噪声污染;播放声音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第十六条(车身广告设置要求)利用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交通运输部门同意;利用自有车辆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置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其他形式广告设置要求)以全息影像、投影、举牌、游走、列队巡游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影响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市容市貌,不得干扰他人正
12、常生产和生活。第三章设置许可和备案第十八条(公共场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及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广场、道路、桥梁等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缴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通过招标、拍卖、转让等方式取得场地使用权,公共场地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申请材料)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含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前十个工作日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按规定填写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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