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2023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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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以及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应急救援、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质量安全工作
2、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各级财政应当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开展责任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和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以及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所有权人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
3、职责。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发展和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宣传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引导公众安全文明乘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乘梯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第六条【行业自律】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开展
4、电梯安全培训和咨询,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行业服务和安全管理水平。第七条【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使用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人行天桥、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二章安装、改造和修理第八条【设计单位责任】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电梯装置时,应当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文件。第九条【电梯施工设计与选型配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采购、配置电梯,并履行下列义务:(一)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导轨支架预埋等土建工程应当符
5、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井道应当符合电梯安装、运行的技术条件,底坑应当平整,有防渗、防漏水保护,不得有积水;(二)电梯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三)机房应当安装空气调节器等通风、降温设施;(四)实现电梯轿厢内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或者安装电梯故障监测系统;(五)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电梯,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视频监控设施;(六)承担建筑物保修期限内的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保修责任。前款第一项工程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十条【电梯电源配置要
6、求】鼓励电梯使用双回路供电。本条例实施后,公众聚集场所新安装电梯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应急电源或者断电平层装置。鼓励本条例实施前,公众聚集场所已安装电梯的使用单位配置应急电源或者断电平层装置。第十一条【电梯采购】依法采用招标或者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电梯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应当将电梯的产品性能参数、部件配置、技术保障水平、售后服务能力等作为电梯招标、采购需求内容。第十二条【安装、改造、修理】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活动。第十三条【施工要求】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电梯机
7、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施工,并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信息知情权】商品房开发单位销售或预售房屋时,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或预售合同附件中注明商品房安装电梯的数量、品牌及主要参数等信息。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五条【确定使用单位】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电梯使用单位:(一)
8、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二)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六条【使用单位的义务
9、】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负责,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一)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三)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四)保持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确保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有效应答;(五)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96366标识、电梯使用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急救援电话,并保持完好;(六)按照规定定期提出电梯检验检测申请,对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
10、,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七)在电梯内安装电子广告设施的,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八)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保持电梯厅、电梯门和轿厢内干净整洁,引导和监督乘用人正确使用电梯,及时劝阻非正常使用电梯的行为;(九)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事故隐患报告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组织修复,电梯需要停止运行超过24小时的,应当公告停止运行的原因和所需时间,住宅电梯不得长期无故停用;(十)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主动移交现电梯使用单位,并配合现电梯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十一
11、)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检测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向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二)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时公开电梯更新、重大修理、改造、动用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相关信息;(三)承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检验、检测等费用;(四)电梯内广告设置应经业主同意后方可安装,广告收益归业主所有。第十八条【安全管理职责】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查,做好电梯运行和管理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电梯专用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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