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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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现将制定“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草案)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背景(一)是农业品牌建设的重点任务。2018年12月10日,苏州市政府印发苏州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实施意见(苏府办(2018)337号),提出“强化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动态管理”和“健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评(认)定机制”等重点任务,而且强调“要以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为切入点”。因此,需要建立“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的管理制度,深入推进品牌强农和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二)有省级管理规范的经验借鉴。2021年9月3日,省市
2、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规范(DB32/T4098-2021),归口单位为省农业农村厅,该地方标准提出了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管理原则、基本条件、申报程序、使用要求、维护与发展等一系列内容,为我市开展“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的管理工作提供了经验借鉴。(三)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具有良好基础。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苏州大米、苏州水八仙、阳澄湖大闸蟹、洞庭山碧螺春茶等优势产业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创建、保护和发展,努力提升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数量、品牌质量和品牌价值,区域公用品牌建设走在全省前列。同时,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苏州在区域公用品牌的框架设计、管理指导、质量监督等方面拥有了较为成
3、熟的品牌建设经验,为“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的管理和推广提供了支撑。二、制定过程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于9月起草了管理办法(草案),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要求,10月17日通过发函向局各处室、事业单位,以及各县级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截至10月31日,共收到苏州市种子管理站,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太仓市农业农村局的意见建议5条,并均已吸收采纳。主要修改内容有2项,一是在“苏州大米”产品定义中增加了“选用通过国家、江苏省审定或引种备案适宜苏州种植的优质水稻品种”;二是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三、主要
4、内容管理办法(草案)共6章23条,明确了“苏州大米”品牌的定义内涵,即苏州市域范围内由被授权主体使用在“大米”产品上的区域公用品牌,是苏州市优质大米的代表;明确了“苏州大米”产品的定义内涵,即在苏州市域范围内,选用通过国家、江苏省审定或引种备案适宜苏州种植的优质水稻品种,具有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或在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种植的稻谷,并经过烘干、脱壳、碾磨等加工工序制成的大米。在申报条件方面,管理办法(草案)明确了主体条件、品牌条件、产品条件等。申报主体为在苏州市域范围内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申报品牌应已经取得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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