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慧湖立新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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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慧湖立新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苏州慧湖立新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本基金会开展助学助教、奖学奖教、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大学生及科研工作者创新创业等,促进苏州教育、科研及其他有关事业的健康发展。本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注册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00万元,来源于苏州立新集团有限公司捐赠,均为合法财产。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苏州市教育局。第六条本基金会的地址为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150号A315室,邮编215123。第二章业务范围
2、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一)接受热心支持教育事业的法人、自然人及社会组织等提供的资金及物资捐赠;(二)资助苏州贫困家庭的学生、以及在苏州就读的外地贫困家庭的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三)对遭遇重大疾病或突发性重大灾难的生活贫困的师生给予救济援助;(四)支持相对薄弱学校解决在改革发展教育事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五)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或有关机构致力于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六)组织开展或支持多种形式的有益于教育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七)奖励对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教师及科研工作者;(八)奖励品学兼优、热心公益、见义勇为、获得特殊荣誉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学生;(九)支持高校科研工作者
3、在高新科技研发方面的自主创新与成果转化;(十一)支持应届及在校及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十二)支持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引进高校及科研单位的软硬件建设或教育、科研设施设备的添置,开展与教育或其他与教育事业相关的各类扶持、资助项目;(十三)开展与同类基金会及团体的交流、学习、合作等活动;(十四)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其他资助项目;(十五)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目标,并志愿服务于本基金会和愿意承担本基金会规定的义务;(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
4、具有一定影响;或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个人声望良好;或为本基金会捐赠资金、管理项目、运作资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发起单位、捐赠人提名并经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全体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
5、总人数的1/3。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一)具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基金会的工作具有批评、监督和建议权;(三)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四)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义务:(一)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权益和声誉;(二)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三)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四)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审议年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6、(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委托副理事长,或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且有三分之
7、二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筹资活动;(四)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留存会议记录。凡属形成决议的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均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持反对意见且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
8、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进行。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可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工资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四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工资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
9、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发生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按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心中国教育发展事业;(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10、(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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