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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H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涉外民Iif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
2、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多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
3、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
4、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第三章婚姻家庭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二十二
5、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里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
6、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第二十九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第四章继承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
7、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第三十四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第五章物权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第三十九条
8、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四十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第六章债权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表达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效劳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效劳提供地法律。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9、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第四十五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四十七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四十
10、八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第四十九条当雪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第八章附那么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那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
11、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第-百四十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5IS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一百四十八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民通意见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178.凡民事关系的-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
13、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那么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1 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1 8O.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1 8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1 8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1 8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
14、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1 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185.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再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186.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187.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15、。1 88.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1 89.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19 0.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1 91.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1
16、92.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1 93.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以下途径查明:由当事人提供;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94 .当事人躲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标准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1 95.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标准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中国
17、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63、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成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成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18、,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成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己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清成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成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成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成认或不予成认的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
19、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一)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诉讼的儿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0、。第二十三条以下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
21、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22、,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以下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章管辖第二百四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
2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四十四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辩论的,视为成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第二百四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
24、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章仲裁第二百五十七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F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靠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靠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
25、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六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凯仲裁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那么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第二百六十一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
26、议重新申清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九章司法协助第二百六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那么,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杈、平安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第二百六十三条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
27、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第二百六十四条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第二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清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
28、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成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那么,请求外国法院成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中请成认和执行。第二百六十七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成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成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那么,请求人民法院成认和执行。第
29、二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成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那么进行审杳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根本原那么或者国家主权、平安、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成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根本原那么或者国家主权、平安、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成认和执行。第二百六十九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成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清,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那么办
30、理。合同法第-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
31、;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票据法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九十五条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32、,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九十七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更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f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第九十八条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第九十九条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第-百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第一百零一条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第一百零二条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
33、款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第-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百九十五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
34、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当民事责任。第一百九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第一百九十八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1995年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现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那么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
35、适用于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第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闹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1982年我国国务院发布的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条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合作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或者开掘活动,必须采取与中国合
36、作的方式进行,其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的申请,须由国家文物局报经国务院特别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那么,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专利法第十八
37、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那么,根据本法办理。海商法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运用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二百六十九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二百七十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38、第二百七十一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第二百七十二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二百七十三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管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第二百七十四条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第二百七十五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二百七十六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仲裁法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五条
39、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寡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六十六条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假设干人和委员假设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第六十七条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第六十八条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第六十九条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理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第七十条当事人提出证
40、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第七十一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第七十二条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成认和执行。第七十三条涉外仲裁规那么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仲裁法解释第十一条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
41、裁条款提请仲裁。涉外合同应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规定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书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果法院管
42、械第十六条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本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第诉讼法和本法对涉外海事诉讼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第四条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第五条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
43、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管辖第六条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44、;(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第七条以下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一)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
45、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多法院管辖;(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能第八条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第九条当事人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第十条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
46、,报清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成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第三章海事请求保全第十三条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第十四条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均束。第四章海事强制令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更纠纷发生地海事法院提出。第五十三条海事强制令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
47、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第六十一条海事强制令执行后,有关海理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步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作出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第五章海事证据保全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在起诉前中请海寓证据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第六十四条海事证据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第七十二条海事证据保全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证据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第七章送达第八十条海事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二)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三)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有关扣押船舶的法律文书也可以向当事船舶的船长送达。第八十i条有义务接受法律文书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经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法律文书留在其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视为送达。第八十七条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一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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