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金属罐体定期检验规则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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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项目名称: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金属罐体定期检验规则归口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单位: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项目负责人:张宓起止时间:2021年08月2023年07月贵州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要求目录一、项目背景-3-(一)全省和国内外产业、技术现状-3-(二)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4-(三)主要内容-4-(四)其它必要的情况说明-5-二、工作简况-5-(一)任务来源-5-(.二)编制过程,.-5-(三)主要起草人及其工作分工-6-三、主要条款的说明及确定依据-7-四、主要试验(或验证)的验证分析报告(测试报告)-23-五、标准实施后对经济和社会发展
2、的预期影响及论证-28-六、与国内政府主导制定标准-28-(一)采用国际或国外标准情况-28-二)采用国内相关标准情况-28-七、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关系-28-八、是否涉及专利-29-九、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29-十、作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依据-29-十一、代替、废止有关地方标准的建议-29-十二、标准实施的计划、方案-30-(一)标准实施的计划错误!未定义书签.(二)标准实施方案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标准解释、归口管理以及获取意见建议的联系方式-30-十四、其它应说明的事项。-30-贵州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要求一、项目背景(一)全省和国内外产业、技术现状我国现有危险化学品加工企
3、业2万多家,从业人员超过百万人,是全球规模最大的危险化学品制造国。部分基础危险化工品产量位居世界第一。危化品产量的上升,带动危化品运输车销量的增长。随着我国经济建设高速发展,各种化工产品、燃料等物品供销两旺,使得一些运输企业,违规经营。一些企业为了逃避管理,采取非法手段,一车办多证(多为伪造)。比如,为了少交养路费、高速路费、过桥费等费用,采用大吨小标罐车证件(即实际载质量大于车辆核定的载质量,但标注却小于车辆核定的载质量);为了达到多运货物(多为超载运输)目的,则采用小吨大标罐车证件,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危化品的安全运输工作催生了危化品运输市场出现畸形发展的现象,带来极大的事故隐患,也造成多起
4、重大恶性危化品运输事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规模持续扩大,根据省运管处提供数据,截止2021年5月我省在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已有3700余台,为支撑我省化工行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罐车带病运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依据国家要求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必须进行在用检验。截至目前,国家层面尚无与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直接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和标准,我省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标准更是一片空白。所以,制定关于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的地方标准,既可以为我省道路运输液体危
5、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提供科学的技术依据,解决长期存在的乱象问题,又可以为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奠定理论基础,构建常压液体罐车安全管理长效化、具体化措施。(二)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是装运含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危险特性、容易致人伤亡、财产受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液体货物的罐式车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的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2021年4月8日,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规范罐车的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提升贯彻安全运营水平
6、,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国家要求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应每年定期检验,但一直没有相应的检验技术规范可遵循,我省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标准更是一片空白。所以,制定关于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的地方标准,既可以为我省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提供科学的技术依据,解决长期存在的乱象问题,又可以为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奠定理论基础,构建常压液体罐车安全管理长效化、具体化措施。目前仅针对压力容器发布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但由于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不属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常压罐体检验目的、项目、方法和结果评价等方面差别较大。罐车定期检验业务在贵州省没
7、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性技术文件支撑,不利于检验机构开展工作,也不利于贵州省罐车产业健康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发生多起重大道路运输液体货物罐式车辆事故,影响恶劣,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惨重,因此,制定该项地方标准是很有必要的。(三)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项目、检验前的准备与安全检查、罐体检验、缺陷处理及检验结果评定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a)充装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的;b)正常运输过程中的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c)金属材料制造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与罐式半挂车行走机构为永久性连接的.本文件
8、不适用于非金属材料、真空绝热结构或军事装备等有特殊要求的罐体。本文件主要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检验项目、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与安全检查、罐体检验、缺陷处理及检验结果评定、检验结果及证书、附录A(规范性附录)、附录B(资料性附录)、附录C(资料性附录)12个部分。(四)其它必要的情况说明无二、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征集2021年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要求,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向省市场监管局申报制定“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金属罐体定期检验规则”省级地方标准,根据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贵州省级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9、技术评估工作的通知贵州省应急管理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贵州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于2021年12月2日通过了贵州省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2021年度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技术评估。(二)编制过程本标准的研究及编制期限为2021年8月2023年7月,分2个阶段开展:1.组织起草阶段:2021年12月2日通过了贵州省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2021年度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技术评估后,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就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成标准编制小组,并明确了编制任分工,按计划全面开展标准起草工作。标准编制小组认真研究了涉及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查询了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搭建了标准体系结构,确
10、定了标准主要技术指标。2022年3月2022年12月,在对标准的主要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地方标准的讨论稿。2.征求意见阶段:2023年4月经贵州省应急管理标委会初审,共收到意见建议5条,采纳4条,未采纳1条,为确保标准的适用性、科学性、安全性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现申请挂网公开征求意见。(三)主要起草人及其工作分工主要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员职称/职务任务分工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张宓高级工程师项目统筹规划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吴恒工程师标准文本编写、资料收集调研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刘红好工程师标准文本编
11、写、资料收集调研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潘昌亮工程师标准文本编写、资料收集调研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马祥高级工程师标准资料查询、编制说明编写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刘志鹏高级工程师标准资料查询、编制说明编写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聂印高级工程师标准资料查询、编制说明编写三、主要条款的说明及确定依据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以下简称“罐体)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项目、检验前的准备与安全检查、罐体检验、缺陷处理及检验结果评定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罐体:a)充装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的;b)正常运输过程中的工作压力小于O.1MPa的;c)金属材料
12、制造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与皤式半挂车行走机构为永久性连接的。本文件不适用于非金属材料、真空绝热结构或军事装备等有特殊要求的罐体。1来源:本文件适用罐体范围与GB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隆货物罐式车辆第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适用罐体范围一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国务院第645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2030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Z2工作场所有害元素职业接触限值NB/T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交运发202135号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2规范性引用文件部分,本文件在编制过程中,针对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的特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最新文件规定,参考了国家标准,使标准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同时,更加具有科学性,引导性和可操作性。含参考文献在内,其中有国家行政法规1个,国家强制标准5个,国家职业卫生标准1个,
14、能源部推荐性标准1个,及相关文件要求1项。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液体liquid在50C时饱和蒸气压小于或等于O.3MPa(绝压),20C时O.1013MPa(绝压)压力下不完全是气态,0.1013MPa(绝压)压力下熔点或起始熔点小于或等于20C的物质。3.2液体危险货物dangerousliquidgoods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氧化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液体货物。3.3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roadtankerfordangerousliquidgoodstrans
15、portation罐体内充装液体危险货物,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罐式半挂车行走机构采用永久性连接的道路运输罐式车辆。3.4罐式车tanktruck罐体安装在定型汽车底盘上的道路运输罐式车辆。3.5压力pressure除注明者外,压力均指表压力。3.6罐体tankbody由筒体、封头、人孔、接管和装卸口等构成的封闭容器。3.7罐式半挂车semi-trailer罐体安装在无动力半挂行走机构上的道路运输罐式车辆,包括半承载式(有车架)和承载式(无车架)O3.8容积volume常温状态下罐体所能容纳水的最大体积。3.9安全附件safetyattachments安装于罐体上的安全泄放装置(呼吸阀、安全阀、爆
16、破片装置、安全阀与爆破片串联组合装置和排放系统等)、紧急切断装置、液位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及导静电装置等起安全保护作用的附件的总称。3.10定期检验periodicalinspection罐车罐体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根据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对罐车罐体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3.11罐车重大维修或改造majormaintenanceortransformationoftanktrack重大维修是指罐体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对符合要求的对接接头焊缝的补焊等。改造是指改变罐体用途,改变管路、封头或筒节的结构形式,更换
17、罐体、改变罐体主要件的局部结构或安全附件等。3来源:GB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4基本要求4.1检验机构4.1.1进行罐车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具有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检验资质或经核准的特种设备(RD7)检验机构,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场地、设施和试验手段,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并有效实施,检验机构应当在核准的固定场所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罐车的定期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应当对罐车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从事检验检测人员应具有检验员及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4.1.1来源:交运发202135号
18、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中二、主要措施(一)严把新罐车准入关”条;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罐体定期检验工作指南中L5、1.6、1.7条。4.1.2检验机构应制定检验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需得到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批准。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检验作业指导书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4.1.2来源:GB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中“附录DD.2定期检验D2.1”条;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罐体定期检验工作指南中2.1条。4.1.3检验机构应为罐体使用单位提供及时的服务,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罐体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4.1.3
19、来源: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乍治理罐体定期检验工作指南中1.8条。4.2使用单位4.2.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使用单位应保留并维护罐体档案,至少应保存至罐体报废后的12个月,罐体档案包括罐体出厂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等,罐体生命周期内若发生使用单位的变更时,罐体档案应移交给新使用单位。4.2.1来源: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罐体定期检验工作指南中2.2条。4.2.2使用单位应于罐体检验有效期满的30日前(新罐体为投用满1年的前30日),携带罐体出厂技术文件和用户资料,并对本年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简要说明,概述当年的使用情况以及运输介质,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委托申请。4.2.2来源:常压液体危险
20、货物罐车治理罐体定期检验工作指南中1.8条。4.2.3使用单位应当在罐体检验时安排相关管理人员到检验现场配合和协助检验工作,与检验机构密切配合,按本规则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4.2.3来源:4.2.4对于需要开罐检验的罐体,使用单位应在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委托申请前将罐体装运的介质排放干净,并进行清洗。装运酸性或碱性介质的罐体,应提前进行中和、清洗;装运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等危险特性介质的罐体,应进行置换、消毒、清洗,结果应达到标准GBZ2的规定,装运易燃、助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介质处理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21、并对处理结果负责。4.2.4来源: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乍治理罐体定期检验工作指南中2.4(三)条。4.2.5根据检验要求,对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必须彻底清理干净,露出金属本体,进行无损检测的表面应达到NB/T47013的有关要求。4.2.5来源: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峪治理罐体定期检验工作指南中2.4(一)条。4.3检验工作程序及检验周期要求4.3.1定期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与安全检查、检验实施、缺陷处理及检验结果评定、出具检验报告等。4.3.1来源:按照省特检院常规委托检验流程编制。4.3.2罐车定期检验原则上每两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
22、的,可视情况缩短检验周期,两次检验的间隔不得超过一年:a)介质对罐体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b)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且己经发现开裂的:c)改变使用介质存在材质劣化倾向的;d)材质劣化现象比较明显的;e)发生事故造成罐体损伤的;f)罐体经改造维修或发现焊缝表面裂纹;g)罐体发生过泄漏的:h)使用单位使用前检查记录不完整的:i)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j)使用单位要求缩短检验周期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罐体应重新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a)发生事故重新投入使用的;b)停用一年及以上重新使用的;c)罐体的修理或改造涉及对筒体、封头的更换和对壳体挖补的;d)罐体存
23、在重大安全风险项目的;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情况。4.3.2来源: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乍治理罐体定期检验工作指南中1.3.1条。5检验项目金属罐体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a)罐体资料审查;b)结构及几何尺寸检验;c)罐体外观检验;d)附件检验;e)罐体壁厚测定;f)罐体与底盘(或行走机构)连接检查;g)无损检测抽查(必要时);h)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必要时)。5来源:GB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中附录DD.2定期检验D2.1”条。6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与安全检查6.1制定作业指导文件检验前应根据罐体的使用情况、损伤模式及失效模式,依据GB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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