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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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海南省主要衣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以下简称品种试验)管理,保障审定品种质量和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品种试验,是指在海南省内组织开展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安全性等品种特性评价试验,为海南省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以下简称省级品种审定)提供科学依据。第三条在海南申请省级品种审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品种试验。第四条海南省种子总站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工作,组织实施省级品种统一试验,指导并协调管理其他渠道
2、品种试验。第二章试验内容第五条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及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DUS测试)。第六条区域试验是指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生育期等开展测试评价。同时,开展品质鉴定、DNA指纹检测和转基因成分检测。第七条生产试验是指区域试验完成后,在同一生态类型区,参照当地大田生产方式和条件,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生育期等开展进一步验证。第八条DUS测试是指依据农作物DUS测试指南,选择特征特性最为相似的近似品种开展的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试验。第三章试验渠道第九条品种试验按试验渠道分为统一试验、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试验和自主生
3、产试验等。第十条统一试验是指由海南省种子总站统一组织开展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第十一条绿色通道试验是指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对其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自育品种,自行开展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两家及以上企业联合开展绿色通道试验的,应同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第十二条联合体试验是指由品种研发单位组成的试验联合体(包括科研联合体、企业联合体和科企联合体),对其成员单位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自有品种,自行开展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联合体由3家(含)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单位自愿组成。成员单位应为持有相应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为具有相应主要农作物品种选育能力的科研单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为成员单
4、位之一。同一作物同一法人单位只能参加一个联合体,具有相同法定代表人的单位或同一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联合体。组建联合体时,成员单位均应有品种参加试验,在一个品种试验周期未完成前不得变更成员单位。第十三条特殊类型试验是指在海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委)确定的特殊类型品种范围内,由申请者对其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自有品种,自行开展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特殊类型试验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为持有相应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为具有相应主要农作物品种选育能力的科研单位。原则上,同一个品种只能参加一类特殊类型试验。第十四条自主生产试验是指由申请者,在完成统一试验的区域试
5、验后,对其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品种,自行开展的生产试验。第四章试验主体第十五条品种试验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实施。海南省种子总站负责品种试验的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相应渠道品种试验的组织实施。第十六条试验组织实施单位负责试验申请材料审核、试验实施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开展试验监督检查、田间考察、技术培训、结果审核和汇总总结。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填报试验数据,建立健全试验档案。第十七条区域试验、生产试验、DUS测试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自有或五年以上租期)、仪器设备、技术人员。第十八条抗逆性鉴定、品质分析、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成分检测等实施单位
6、,应为独立法人或挂靠独立法人并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第十九条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品种试验、自主生产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试验承担单位和试验技术人员相关信息,报海南省种子总站备案。第五章申请审核第二十条申请统一试验的,申请者应于规定时间内向海南省种子总站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一)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建议试验区域和栽培技术要点。
7、品种主要缺陷及注意事项;(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品种、承担单位、抗逆性和品质表现、产量结果及各试点数据、汇总结果等;(四)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五)通过审定、取得品种权或已获得品种权受理通知书的品种,应当提供相关证书;(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一条申请绿色通道试验的,由开展绿色通道试验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于规定时间内向海南省种子总站报备。除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绿色通道试验申请书(联合申请的,需联名出具申请书);(二)绿色通道试验实施方案;(三)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四)企业自建试验点证明或与相关单位试验协议;(五)与抗性鉴
8、定和检测单位签订的协议;(六)试验承担单位技术人员相关资质证明;(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二条申请联合体试验的,由试验组织实施单位组织成员单位于规定时间内向海南省种子总站报备。除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联合体试验申请书;(二)联合体试验合作协议;(三)联合体试验实施方案;(四)试验组织实施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的试验协议;(五)与抗逆性鉴定和检测单位签订的协议;(六)试验承担单位技术人员相关资质证明;(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三条申请特殊类型试验或自主生产试验的,应当于规定时间内向海南省种子总站提出申请。除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
9、特殊类型试验、自主生产试验申请书;(二)特殊类型试验、自主生产试验实施方案;(三)试验组织实施单位与试验承担单位签订的试验协议;(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特殊类型品种试验的,应就品种研发背景和现状、品种主要特征、选育过程、应用前景、试验生态布局等进行说明,并提供特殊类型品种审定标准建议稿。第二十四条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试验、自主生产试验应当参照统一试验规范制定实施方案。试验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试验目的、试验组别、试验品种(含对照品种)、田间试验设计、试验承担单位、试验负责人、田间管理、收获要求、调查记载、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成分检测、标准样品提交等。第二十
10、五条品种试验申请纸质材料均需采用A4纸规格、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由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存档。第二十六条申请统一试验的,海南省种子总站应在收到申请材料4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者。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起30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未修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对于受理的,在试验容量范围内,按照优中选优、区域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安排试验品种,通知申请者按要求提供试验种子。逾期未按要求提供种子的,视为放弃申请。未安排试验的品种,及时通知申请者。第二十七条申请绿色通道、联合体、特殊类型和自主生产试验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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