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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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南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起草说明一、起草的背景、必要性及可行性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随着独生子女家庭增加,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人数逐年增多,这些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护、医疗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力度,根据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卫生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桂人口发2014)11号)等文件精神,2016年4月13日,我市出台了南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南
2、府规(2016)8号,以下简称特扶办法),经过这几年的运行,我市计生特殊家庭通过享受经济扶助、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优先优待政策,逐步提高生产、生活能力,获得感不断增强。各级各部门通过落实特扶政策,兑现政治承诺,体现政府尽责,有力维护了首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南宁市政府令第1号)规定,特扶办法有效期届满,为保障政策的延续性,维护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合法权益,确保首府社会持续和谐稳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重新起草了特扶办法九二、起草依据(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三)
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22)13号);(四)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桂人口发2014)11号);(五)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人口发(2009)3号);(六)关于印发广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口发(2012)33号);(七)转发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桂财教(2012)10号);(八)南宁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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