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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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3)15号)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己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H月28日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力资源加速集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结合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落户,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非本市户口人员,根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将户口迁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第三条
2、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落户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对人才落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县级市(区)人社和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人才落户工作。市、县级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人才落户业务经办工作。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历人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学位,年龄在55周岁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三)具有本科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四)具有大专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苏州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者年龄超过35周岁但不超过45周岁,在苏州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城镇职
3、工社会保险不少于6个月。学历人才所获国(境)外学位应当取得国家教育部认证。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正高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副高级年龄在50周岁以下;(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以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按照对应的职称层级办理。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一)具有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其中特级技师及以上年龄在55周岁以下,高级技师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一)具有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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