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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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发改规(2023)1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2月3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
2、理办法(深府规(2023)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领域各类扶持计划。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各类扶持计划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采取多元化资助方式:(一)对创新能力建设、核心技术攻关和国家/省配套等类别项目,主要采取分阶段资助方式,资金分期拨付;(二)对产业化、注册许可认证、应用示范推广、论坛展会活动、特色园区等类别项目,在项目获得批复或者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三)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政府对资助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各类扶持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流
3、程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和审核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环节。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和资金进行全周期管理,主要职责为:(一)编制及发布申报指南,负责项目受理审核、现场核查、下达批复或者签订合同、日常监督检查、验收处置等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二)编制、执行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办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回收和清算;(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办理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四)按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自评等工作:(五)办理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六条第三方专业机构是指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
4、评审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机构、专业审计机构、验收服务机构、绩效评价机构等,各机构分别负责下列工作:(一)评审服务机构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材料查验、会议评审和协助现场核查等工作;(二)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开展项目日常监管、中期检查、变更审核、中止和撤项核查等工作,承担核心技术攻关等类别项目管理和里程碑考核工作;(三)专业审计机构主要负责项目专项审计工作;(四)验收服务机构主要负责项目验收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五)绩效评价机构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的各项工作需接受市发展改革委的监督与评价。第七条项目单位负责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自行组织项目申报,按照批复文件、项目合同规
5、定的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等要求组织项目建设,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时提出项目变更备案或者变更申请,项目建设完成后按规定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履行专项资金使用主体责任;配合市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巡察审计、验收评价、调查统计等工作。第三章申报要求第八条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联合申报项目的,牵头申报单位须满足本条款要求;(二)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活动,符合申报指南要求;(三)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
6、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九条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一)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三)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者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材料;(四)项目的财务核算和实施地在深圳市内;(五)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以及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完成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手续;(六)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七)项目具备必要的资金、技术、人员、场地等条件。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核立项第十条
7、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操作规程发布申报指南,原则上每年上下半年各发布一批。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涉密项目书面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申报。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在每批次各类扶持计划项目申报日期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审工作,重点审核申报单位资质、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项目有无重复资助、项目单位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评审服务机构可以协助对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初核。常年受理类项目,按月分批审核。项目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若同一
8、时间段申报项目数量过多,确实无法按期完成初审的,可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项目通过初审的,市发展改革委进一步组织项目评审或者核查;项目未通过初审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向申报单位反馈初审结果及未通过原因。第十二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属于国家/省配套等类型项目和重点支持领域的,以国家或者省批复等有关文件为立项依据,直接将项目纳入拟扶持项目名单;属于其他类型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完成项目初审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服务机构开展评审或者核查,并明确送审项目名称及类型、评审或者核查标准、各类型专家数量等具体评审要求。第十三条评审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自受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会议评审
9、,并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开展现场核查,结合专家组评分以及现场核查情况形成项目评审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会议评审环节应当重点评估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创新性和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等情况,现场核查环节应当重点核查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专家在评审阶段提出的须进一步核查的问题。论坛展会活动类项目应当核查其票据及专项审计报告,无需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若评审项目情况复杂或者同一时间段评审项目数量过多,确实无法按期完成评审的,评审服务机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累计延期最多不超过40个工作日。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应当在收到项目评审报告之日起15
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并就项目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在建项目逾期未验收等情况向市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结合各部门反馈意见编制扶持计划提请集体研究决策。若项目情况复杂或者同一时间段审核项目数量过多,确实无法按期提请集体研究决策的,可适当延期,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五条拟资助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集体研究决策通过的,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公示(涉密信息除外)。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周期、总投资金额,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批复文件或者签订项目合同,将拟补助资金分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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