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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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建市规字(2023)244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人民银行山西各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各监管分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担保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农民1:1:资支付条例山西省建筑I: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对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进行
2、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2023年11月29日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
3、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担保制度的实行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保证人采用保证担保的方式向受益人提供的保证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工程担保类型主要包括投标担保、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其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保证人,是指符合经营要求的工程担保公司、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其中,符合经营要求的工
4、程担保公司是指依法注册,满足工程担保保证人基本条件的担保公司;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是指商事登记在本省、满足工程担保保证人基本条件并取得开展工程担保、工程保证保险业务书面授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第五条保证人提供的工程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包括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对上述保证方式出具的文书,本办法统称为保函。不同类型的保证人出具的保函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办法中保证人的主体类型作出限制。第六条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外,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主合同若发生
5、变化,连带责任保证保函有效期应相应改变调整,具体情形由保证双方在保函中约定。第七条保函使用统一的示范文本。保函内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工程担保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投标担保、施工单位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生的担保费用由承包商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发生的担保费用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总投资。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e第九条工程建设担保活动中应优先采用工程担保方式,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工程担保,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提供担保。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
6、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各设区市、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和监督。金融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开展保证保险进行监管。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责,落实执行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要求,做好用保函替代保证金工作。第二章保证人第十一条保证人实行名单管理公示制度。工程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应当向本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保证人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其他部门单位遴选、公布、选
7、用不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示之内的保证人,应加强对遴选、公布、选用保证人偿付能力的审查和监督,严防风险发生。第十二条保证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注册并经有关业务监管部门批准。(二)有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司章程。(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工程担保公司在本省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并向申请地所在银行预存代偿准备金不低于2000万元;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并向申请地所在银行预存代偿准备金不低于100O万元。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70%o代偿准备金托管银行应与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托管协议。工程担保公司I级资产
8、、II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I、II级资产形态按照关于印发V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资产分级划分)。(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五)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六)工程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第三方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持有中、高级工程序列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各不少于1人,且不得重复。(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承担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第三方风险控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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