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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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农规(2023)4号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现将四川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0月31日四川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境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北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和农业农村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四川省境内具有
2、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等。第三条在四川省境内设立和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有关活动,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农业农村厅主管全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第五条农业农村厅根据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结合四川实际,组织落实相关工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大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投入。第六条对非法破坏、侵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
3、政监督管理机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举报。接到举报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二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二)四川省特有或地方特有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三)重要水产养殖对象的原种、苗种的主要天然生长繁育区域:(四)其它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第八条根据主要保护对象资源状况、自然环境及保护需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可划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主要保护对象的重要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涧游通道可划为核心区,其它区
4、域可划分为实验区。拟划保护区左右岸原则上以十年洪水位线为界。农业农村厅须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应由渔业、生态、环保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第九条申报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经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审后,依法报省政府确认、公布。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经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农业农村部批准。第十条拟设立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跨行政区域或者管辖水域的,由相关区域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共同
5、申报或者由其共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十一条申报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书,主要包括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保护价值、区域范围、管理机构、管理基础等;(二)综合考察报告,主要包括保护物种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状况、保护区管理条件和综合评价等;(三)保护区规划方案,包括规划目标、规划内容(含核心区和实验区划分情况)等:(四)保护区大比例尺位置图、功能区划图、鱼类三场图及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矢量图等其它必要材料。第十二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按照下列方式命名:(一)一般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区域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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