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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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23)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商洛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21日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加快棚户区改造T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年久失修
2、、安全隐患大,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按照中省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法规,根据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第三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自求平衡,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公平补偿、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第四条市政府应成立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审定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市、县(区)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及
3、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土地审批、征迁档案备案、征迁成本核算及上报返还工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第六条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第七条倡导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多渠道融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投资主体签订协议。第八条市、县(区)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应设立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优先返还土地房屋征收安置成
4、本。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绩效监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以依法发行企业债券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融资,所筹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和挪用。第二章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第九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市城改中心、县(区)棚改办应当会同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财政承受能力等,编制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年度计划。第十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年度计划申报程序为:县(区)棚改办提出改造计划申请,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
5、研究同意,报市城改中心审查后,提请市政府或市棚改领导小组审定;市级改造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改造计划申请,报市城改中心审查后提请市政府或市棚改领导小组审定。第十一条市、县(区)上报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概况、改造模式、投资主体、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建设方案与实施计划、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资金证明等内容和附件。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还应当包括原村民社保、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新经济组织组建及撤村建社区等内容,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二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
6、方案由市、县(区)棚改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各县(区)棚改办应将同级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城改中心,并纳入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库管理。第十四条己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第十五条市、县(区)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档案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机构(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及时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并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确保项目管理档案、征收补偿和安置等档案资料的真实、全面和完整。第三章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第十六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是指集体土地上棚户
7、区列入改造项目计划后,对户口性质、经济组织形式、管理体制和土地性质进行转变的行为。第十七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应当坚持改制先行和改造跟进、有形改造与无形改造相结合;实行整村调查登记,一次性集中改造或分期改造。第十八条列入计划的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农村居民依法转为城镇居民。第十九条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的,应当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后,村民的入学、就业、养老、医疗、低保等统一纳入城市保障体系。第二十一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后,其原有的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
8、一管理,原有环卫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纳入城市管理体系统一管理。第四章土地利用第二十二条棚户区改造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安置用地以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开发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第二十三条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自然资源部门应指导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依法开展土地确权工作,收集、整理土地资料,按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组织土地征收和报件资料编制。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上报省政府批准转为国有土地。第二十四条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综合用地规划指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改造综合用地之外的土地,依法给予补偿后按有关规定储备。改造综合用地应明确安置用地和开发建设用地的地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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