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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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规(202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28日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
2、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是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生态保护、恢复、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生态保护责任。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林草行业资源及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部门职能,行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职责。第二章人为活动管
3、控第四条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测、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含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二)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
4、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三)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四)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进行的树种更新,以及以提升森林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等为目的,按照依法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及其年度实施方案进行抚育采伐、低质低效林改造、树种更新性质的采伐(不含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五)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包括: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旅游、科普宣教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及自然保护地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符合相关规
5、范要求的标识标志牌、旅游骑行道、步道、索道、栈道、观景台、景观雕塑、生态停车场、公共厕所、休憩休息设施等服务设施;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处、公共卫生设施,供电、供气、供(排)水、通信设施,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等必要的公共设施。(六)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己有的合法水利、水运、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包括:公路、水路、铁路、防洪堤、桥梁、隧道,输电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供水和排水设施(含取水口),农业灌溉设施;电视塔台、雷达、通信基站、广电发射塔等通讯设施:河湖水库的堤坝和岸线加固等。
6、(七)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己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己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己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倍、铜、银、锂、钻、错、钾盐
7、、(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八)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包括森林保护修复、流域综合治理、黑土地保护修复、退化草原湿地修复、盐碱地生态治理、矿山生态修复等。(九)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与邻国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开展的边界边境通视道清理以及界务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第五条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不可避让论证
8、,跨县级行政区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前,由县、市级人民政府逐级向省政府提出认定申请,省政府指定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通过后,提请省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办理用地手续或规划许可前,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进行审查,对建设活动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管理要求进行认定。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范围和规模前提下修筑住房的,可免予审查论证。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先征求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涉及临时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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